<ArrayList><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152421758865408&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自115年1月1日生效)]]&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4-10-01</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自115年1月1日生效)]]&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369104642763395072&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自113.01.01生效)]]&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4-05-06</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第四點附件二、教育部補&#xd;
捐 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修正&#xd;
規定&#xd;
一級用途別&#xd;
項目&#xd;
二級用途別&#xd;
項目&#xd;
編列基準&#xd;
支用說明&#xd;
一、人事費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執行單位&#xd;
代扣繳稅款。&#xd;
一、主持人資格規定：每一計畫&#xd;
主持人限一人，協同主持人&#xd;
限一至二人，須具博士或副&#xd;
教授以上資格或具相當經驗&#xd;
之專家，前述限制，倘因特&#xd;
殊需要，經本部同意者，不&#xd;
在此限。&#xd;
二、各計畫人數以不超過四人為&#xd;
原則，但應業務需要，經本&#xd;
部同意，得酌予增列。&#xd;
三、專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xd;
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xd;
與管理。&#xd;
四、人事費所需費用含薪資、退&#xd;
休金、保險及其他依法應給&#xd;
予項目。&#xd;
五、支用限制：&#xd;
一 補 捐 助案件除因特殊需要&#xd;
並經本部同意者外，以不補&#xd;
捐 助人事費為原則。&#xd;
二 兼任計畫主持人或兼任協同&#xd;
計畫主持人除因執行跨校、&#xd;
跨領域及其他非屬本職職責&#xd;
之計畫，經本部同意者外，&#xd;
原則不予補 捐 助相關主持&#xd;
人費。&#xd;
三 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或&#xd;
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xd;
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xd;
除情況特殊者，所需經 費占&#xd;
總經費之比率以不超過 50&#xd;
為原則。&#xd;
四 已按月支領固定津貼者，除&#xd;
實際擔任授課人員，得依規&#xd;
定支領講座鐘點費外，不得&#xd;
重複支領本計畫之其他酬&#xd;
勞。&#xd;
五 加班費：補 捐 助計畫專任&#xd;
助理如確有加班事實，加班&#xd;
兼任計畫主&#xd;
持人&#xd;
每人月薪資 5,000 元至 8,000 元&#xd;
兼任協同計&#xd;
畫主持人&#xd;
每人月薪資 4,000 元至 6,000 元&#xd;
兼任行政助&#xd;
理&#xd;
每人月薪資 3,000 元至 5,000 元&#xd;
專任行政助&#xd;
理&#xd;
由執行單位考量工作內容、專&#xd;
業技能、獨立作業能力、相關&#xd;
經驗年資及預期績效表現等條&#xd;
件，自訂專任行政助理工作酬&#xd;
金標準核實支給。 12 月 1 日仍&#xd;
在職者，始得按當年工作月數&#xd;
依比率編列年終獎金。年終獎&#xd;
金 1 年以 1.5 個月為限。&#xd;
費不得由補費不得由補((捐捐))助經費支助經費支給，惟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給，惟仍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並由執行單位年度定辦理，並由執行單位年度經費核實支給加班費。委辦經費核實支給加班費。委辦計畫係由委辦單位依計畫需計畫係由委辦單位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人力經費，爰請求核實編列人力經費，爰請依契約及各執行單位規定辦依契約及各執行單位規定辦理。理。 ((六六))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費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費用：為維護勞工身心健康權用：為維護勞工身心健康權益，執行計畫時應依勞動基益，執行計畫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計畫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與計畫專任助理妥為協調安排並落專任助理妥為協調安排並落實休假制度，實休假制度，不應於編列計不應於編列計畫預算時，即預設將發生特畫預算時，即預設將發生特別休假未休畢之情形而編列別休假未休畢之情形而編列是項工資。是項工資。 ((七七))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兼職規定辦理。 ((八八))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專任行政助理不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計畫。但大專部或其他機關計畫。但大專校院之專任行政助理除所擔校院之專任行政助理除所擔任之計畫外，得再兼任本部任之計畫外，得再兼任本部或其他機關二項以內計畫之或其他機關二項以內計畫之助理或臨時工，所支領兼任助理或臨時工，所支領兼任報酬以每月總額一萬元為報酬以每月總額一萬元為限。限。 ((九九))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之專擔任本部不同計畫項下之專任助理，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任助理，如同年十二月一日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仍在職者，不論其在職月份是否銜接，均可依實際在職是否銜接，均可依實際在職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率發月數合併計算後，按比率發給年終獎金給年終獎金((其任職前之政其任職前之政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府機構相關工作經驗年資可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合併計算發給年終工作獎金，惟須檢附相關文件金，惟須檢附相關文件))。。 二、業務費業務費 ((ㄧㄧ)) 主持費、引主持費、引言費言費 每人次每人次1,0001,000元至元至2,5002,500元元 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凡召開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費、引言費屬之。關之主持費、引言費屬之。 ((二二)) 諮詢費、輔諮詢費、輔導費、指導導費、指導費費 每人次每人次1,0001,000元至元至2,5002,500元元 得比照出席費編列。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三三)) 訪視費訪視費 每人次每人次1,0001,000元至元至4,0004,000元。元。 半日以半日以2,5002,500元為編列上限。元為編列上限。 凡至各機關學校等瞭解現況，對凡至各機關學校等瞭解現況，對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建議，並作成未來發展方向提出建議，並作成訪視紀錄者屬之。訪視紀錄者屬之。 ((四四)) 評鑑費評鑑費 每人次每人次2,0002,000元至元至6,0006,000元。元。 一、凡至各機關學校等評估計畫凡至各機關學校等評估計畫&#xd;
半日以半日以4,0004,000元為編列上限。元為編列上限。 執行情形、目標達成效能之執行情形、目標達成效能之良窳，並作成評鑑記錄者屬良窳，並作成評鑑記錄者屬之。之。 二、如審查委員赴各機關學校等如審查委員赴各機關學校等評鑑已支領評鑑費，不得再評鑑已支領評鑑費，不得再以審查各校書面資料為由，以審查各校書面資料為由，重複支給書面審查費。重複支給書面審查費。 ((五五)) 臨時工作人臨時工作人員員//工讀費工讀費 薪資薪資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最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最低基本工資低基本工資1.21.2倍為支給上倍為支給上限，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限，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但大專校訂之最低基本工資。但大專校院如訂有支給規定者，得依其院如訂有支給規定者，得依其規定支給。規定支給。 一、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列。 二、所列費用應含薪資、退休所列費用應含薪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依法應給予金、保險及其他依法應給予項目。項目。 ((六六)) 印刷費印刷費 核實編列核實編列。。 一、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二、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七七)) 資料蒐集費資料蒐集費 上限上限30,00030,000元元。。 一、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等屬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等屬之。之。 二、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三、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書中。 四、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八八)) 資料檢索費資料檢索費 核實編列。核實編列。 辦理計畫所需資料檢索費，其經辦理計畫所需資料檢索費，其經費應依需求核實編列。費應依需求核實編列。 ((九九)) 膳宿費膳宿費 一、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一、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規研討（習）會管理要點規定。定。 二、辦理半日者，每人膳費上二、辦理半日者，每人膳費上限限140140元。元。 一、所需經費應依預定議程覈實所需經費應依預定議程覈實編列。編列。 二、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三、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發給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發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定。 （十）（十） 保險費保險費 核實編列。核實編列。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保險費（習）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保險費屬之。屬之。&#xd;
((十一十一)) 場地使用費場地使用費 核實編列。核實編列。 一、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補助案件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用費。 二、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租借場地使用費屬之。租借場地使用費屬之。 ((十二十二)) 設備使用費設備使用費 核實編列。核實編列。 一、各執行單位因執行計畫，所各執行單位因執行計畫，所分攤之電腦、儀器設備或軟分攤之電腦、儀器設備或軟體使用費用。體使用費用。 二、如出具領據報支，應檢附計如出具領據報支，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料。 ((十十三三)) 雜支雜支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資訊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等屬之。耗材、資料夾、郵資等屬之。 ((十十四四)) 其他其他((請註明請註明項目名稱項目名稱)) 依行政院或計畫各項經費支用依行政院或計畫各項經費支用規定。規定。 依計畫各項支用用途說明。依計畫各項支用用途說明。 三、行政管行政管理費理費 一、補一、補((捐捐))助計畫：配合本部助計畫：配合本部政策需要者，得按業務費政策需要者，得按業務費*15%*15%以內編列。以內編列。 二、委辦計畫：依業務費之金二、委辦計畫：依業務費之金額級距，分段乘算下列比額級距，分段乘算下列比率後加總：率後加總： ((一一))業務費業務費300300萬元萬元((含含))以下以下者，得按業務費者，得按業務費*10%*10%以內以內編列。編列。 ((二二))業務費超過業務費超過300300萬元以上萬元以上部分，得按超過部分部分，得按超過部分*5%*5%以內編列。以內編列。 三、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三、有關行政管理費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外，不得重複編列。 一、執行單位因辦理計畫所支付執行單位因辦理計畫所支付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電不屬前述費用之水電費、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話費、燃料費及設備維護費等屬之。等屬之。 二、補補((捐捐))助案件不補助案件不補((捐捐))助本助本項經費，但因配合本部政策項經費，但因配合本部政策者，不在此限。者，不在此限。 三、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本項經費除經本部同意者外，不得流入。外，不得流入。 四、依本部依本部8383年年1212月月88日台日台8383會會066545066545號函，行政管理費以號函，行政管理費以計畫執行單位出具之領據結計畫執行單位出具之領據結報。報。 四、設備及設備及投資投資 其他其他((請註明請註明項目名稱項目名稱)) 一、依行政院或計畫各項經費依行政院或計畫各項經費支用規定。支用規定。 二、資訊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資訊設備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共同性費用編總處公告之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列基準表規定編列。 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應依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類」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本門劃分標準」規定。]]&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823340379596800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自113.01.01生效)</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113.10.15修正)]]&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113.10.15修正)]]&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154002906615808&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113.10.15修正)</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1-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1-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155156281495552&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2-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民間團體)]]&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2-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民間團體)]]&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156735558586368&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2-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民間團體)</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3-教育部委辦計畫項目經費表]]&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3-教育部委辦計畫項目經費表]]&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157692484849664&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4-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4-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158244593668096&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5-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民間團體)]]&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5-教育部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民間團體)]]&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15874883708928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6-教育部委辦計畫項目經費表(第O次變更)]]&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1-6-教育部委辦計畫項目經費表]]&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16003407669248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2-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113.10.15修正)]]&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2-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113.10.15修正)]]&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161757952413696&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3-教育部補(捐)助委辦經費請撥單]]&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10-15</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3-教育部補(捐)助委辦經費請撥單]]&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855692730689536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3-教育部補(捐)助委辦經費請撥單</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3-1-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04-1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附件三之一								&#xd;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								&#xd;
縣市政府名稱：								&#xd;
計畫名稱：								&#xd;
計畫核定補助金額級距：□未達150萬元     □15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     □1,000萬元以上								單位：新臺幣元&#xd;
補助內容		"核定補助/&#xd;
完成發包後金額(A)"	"已撥金額&#xd;
(B)"	"執行進度(%)&#xd;
(C)"	"本次請撥&#xd;
金額&#xd;
(D)"	截至本次已請撥金額(E=B+D)	尚未撥付金額(F=A-E)	備註&#xd;
發包部分	業務費							&#xd;
	設備及投資							&#xd;
具人事費、基本維運、獎勵金、對民眾補貼之性質								&#xd;
其他補助								&#xd;
合計								&#xd;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		&#xd;
								&#xd;
								&#xd;
備註：								&#xd;
一、本表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並適用該日起尚未撥付之款項。								&#xd;
二、補助學校之計畫得以補助個別學校或幼兒園之金額分級外，其餘均以補助個別地方政府之計畫總金額分級，前述補助								&#xd;
　　個別學校、幼兒園及地方政府之計畫得細分至子計畫。								&#xd;
三、發包部分，指本部補助款以採購發包辦理者。								&#xd;
四、執行進度，指工程或履約進度，非經費執行率。								&#xd;
五、補助內容，如需分列，請自行調整。]]&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01340310337097728&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3-1-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經費請撥單(自113.01.01生效)</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4-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彈性經費支用規定]]&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2-10-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彈性經費支用規定&#xd;
一、彈性經費之支用額度以核定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二核計，且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限。計畫執行中若有核定追(加)減經費者，考量行政作業簡化，不再調整彈性經費額度。&#xd;
二、彈性經費之支出用途為與計畫相關之交通、接待國外訪賓之餐敘及饋贈、或國際交流等支出事項，其中如涉及現有法規訂有行政院一致規定者，除下表所列事項外，仍應從其規定（不受行政院規範限制之說明如下表）。&#xd;
三、該額度經費支用仍應依各單位內部程序辦理，每一筆支出由計畫主持人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檢附原始憑證依實際支出額度核實報支，其真實性及合理性由計畫主持人負責，並由各機關學校認定。&#xd;
四、經計畫主持人同意，得將所定額度之全部或部分，交由執行單位統一控管，其控管原則由各執行單位自行訂定，以增加整體使用彈性。&#xd;
項目	支用說明	備註&#xd;
（一）出席費、稿費、審查費	同一學校人員支援計畫相關會議之諮詢或文件資料之撰稿、審查等，得支給出席費、稿費或審查費，從寬認定為外聘專家學者，而非屬教授個人本職業務。	仍應依行政院一致規定之基準支用。&#xd;
（二） 計程車資及國內出差之油費、過路(橋)費、停車費等	「急要公務」難以認定，例如田野調查地處偏遠、研究實驗之深夜加班、逾時、儀器使用特性之限制、研究主題之習性觀察、取樣時間等變數甚多，難以凡事皆以「急要公務」描述，且自行駕車跨地研討亦屬常態。	&#xd;
（三）購買郵政禮券	為提高受訪者或受試者之意願，學術研究之問卷或田野調查，得以提供郵政禮券回饋受訪者。	&#xd;
（四）講座鐘點費	同一學校人員支援計畫相關講座並非屬教授個人本職業務，其鐘點費之支給得以外聘專家學者個人身分予以從寬認定，得以外聘人員標準支給。	依所聘專家學者人數乘以外聘人員支給標準，作為計算已支用彈性經費之額度。&#xd;
   註：各執行單位執行受補(捐)助及委辦計畫，除本支用規定之放寬項目外，如有不得列支之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823174815737856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4-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劃彈性經費支用規定</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5-教育部補(捐)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2-10-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附件五							&#xd;
教育部補(捐)助委辦計畫經費第    次調整對照表							&#xd;
執行單位名稱：							&#xd;
計畫名稱：							&#xd;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xd;
教育部補(捐)助計畫：□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							&#xd;
教育部委辦計畫辦理方式：□行政委託 □行政協助   □行政指示  							單位：新臺幣元&#xd;
經費項目	調整前核定計畫		調整後之計畫		調整數		調整原因說明&#xd;
	"教育部核定&#xd;
計畫金額(A)"	"教育部核定&#xd;
補(捐)助金額(B)"	"教育部核定&#xd;
計畫金額(C)"	"教育部核定&#xd;
補(捐)助金額(D)"	"教育部核定計&#xd;
畫金額(E=C-A)"	"教育部核定補(捐)助金額&#xd;
(F=D-B)"	&#xd;
本次調整項目							&#xd;
							&#xd;
							&#xd;
							&#xd;
合計							&#xd;
							&#xd;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xd;
							&#xd;
備註：							&#xd;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xd;
二、委辦計畫僅須填寫「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欄位，「教育部核定補(捐)助金額」欄位可不必填寫。							&#xd;
三、請另附調整後計畫項目經費表，並註明係第幾次調整。							&#xd;
四、「調整前核定計畫」應以教育部核定經費表金額為準，不含循內部程序自行調整數。]]&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823157577148416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5-教育部補(捐)助委辦計劃經費調整對照表</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6-1-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非指定項目)]]&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2-10-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附件六之一								&#xd;
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								&#xd;
執行單位名稱：								&#xd;
計畫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xd;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xd;
補(捐)助項目	"教育部核定&#xd;
計畫金額&#xd;
(A)"	"教育部核定補(捐)助金額&#xd;
(B)"	" 教育部&#xd;
撥付金額&#xd;
(C) "	"教育部&#xd;
補(捐)助比率&#xd;
(D=B/A)"	" 實支總額&#xd;
(E) "	"計畫結餘款&#xd;
(F=A-E)"	"依公式應繳回&#xd;
教育部結餘款&#xd;
(G=F*D-(B-C))"	備                       註&#xd;
業務費								請查填以下資料：&#xd;
設備及投資								*□經常門   □資本門&#xd;
合計								*□全額補(捐)助 □部分補(捐)助&#xd;
								*餘款繳回方式：&#xd;
								□依補(捐)助比率繳回&#xd;
 是否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註七)  （ □是 □否），勾選「是」者，請查填下列支用情形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已執行項目之剩餘款免予繳回&#xd;
	可支用額度(元)				 實支總額(元) 			是否有未執行項目（ □是 □否），金額    元&#xd;
彈性經費								□其他（請備註說明）&#xd;
支出機關分攤表：								&#xd;
	分攤機關名稱				分攤金額(元)			*部分補(捐)助計畫請查填左列支出機關分攤表&#xd;
1	教育部							，其金額合計應等於實支總額&#xd;
2	機關1							*執行率未達80%之原因說明&#xd;
3	機關2							&#xd;
4	機關3							&#xd;
合計								&#xd;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xd;
								&#xd;
備註：								&#xd;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xd;
二、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xd;
三、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xd;
四、本表「依公式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以全案合計數計算。								&#xd;
五、若實際繳回金額與依本表公式計算之金額有差異時，請於備註說明。								&#xd;
六、計畫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請於備註敘明原因。								&#xd;
七、各大專校院之科技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始得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8231388168654848&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6-1-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非指定項目)</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6-2-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指定項目)]]&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2-10-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附件六之二								&#xd;
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指定項目)								&#xd;
執行單位名稱：								&#xd;
計畫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xd;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xd;
補(捐)助項目	"教育部核定&#xd;
計畫金額&#xd;
(A)"	"教育部核定補(捐)助金額&#xd;
(B)"	" 教育部&#xd;
撥付金額&#xd;
(C) "	"教育部&#xd;
補(捐)助比率&#xd;
(D=B/A)"	" 實支總額&#xd;
(E) "	"計畫結餘款&#xd;
(F=A-E)"	"依公式應繳回&#xd;
教育部結餘款&#xd;
(G=F*D-(B-C))"	備                       註&#xd;
指定項目(H=I+J)								請查填以下資料：&#xd;
業務費(I)								*□經常門   □資本門&#xd;
設備及投資(J)								*餘款繳回方式：&#xd;
非指定項目(K)								□依補(捐)助比率繳回&#xd;
合計(M=H+K)								□依本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已執行項目之剩餘款免予繳回&#xd;
								是否有未執行項目（ □是 □否），金額    元&#xd;
 是否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註七)（ □是 □否），勾選「是」者，請查填下列支用情形 								□其他（請備註說明）&#xd;
	可支用額度(元)				 實支總額(元) 			&#xd;
彈性經費								&#xd;
支出機關分攤表：								*部分補(捐)助計畫請查填左列支出機關分攤表&#xd;
	分攤機關名稱				分攤金額(元)			，其金額合計應等於實支總額&#xd;
1	教育部							*執行率未達80%之原因說明&#xd;
2	機關1							&#xd;
3	機關2							&#xd;
4	機關3							&#xd;
合計								&#xd;
業務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xd;
								&#xd;
備註：								&#xd;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xd;
二、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xd;
三、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及「實支金額」請填寫該項目之總額(含自籌款、教育部及其他單位分攤款)。								&#xd;
四、本表「依公式應繳回教育部結餘款」以各指定項目計算餘款。								&#xd;
五、若實際繳回金額與依本表公式計算之金額有差異時，請於備註說明。								&#xd;
六、計畫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請於備註敘明原因。								&#xd;
七、各大專校院之科技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始得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8231192152051712&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6-2-教育部補(捐)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指定項目)</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6-3-教育部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2-10-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附件六之三						&#xd;
 教育部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 						&#xd;
執行單位名稱：						&#xd;
計畫名稱：						&#xd;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xd;
經費項目	"教育部核定&#xd;
計畫金額&#xd;
(A)"	" 教育部&#xd;
撥付金額&#xd;
(B) "	" 實支總額&#xd;
(C) "	"計畫結餘款&#xd;
(D=A-C)"	"撥付金額&#xd;
執行結餘款&#xd;
(E=B-C)"	備 註&#xd;
人事費						請查填以下資料：&#xd;
業務費						*□經常門   □資本門&#xd;
行政管理費						*若屬資本門經費，請查填財產管理情形&#xd;
設備及投資						是否編送採購清冊至教育部登記財產產籍：□是 □否&#xd;
合計						是否須繼續使用本項財產：□是□否&#xd;
 是否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註五)  （ □是 □否），勾選「是」者，請查填下列支用情形 						是否辦理受贈、移撥或另訂定財產代管契約：□是 □否&#xd;
	可支用額度(元)		 實支總額(元) 			&#xd;
彈性經費						&#xd;
						&#xd;
						&#xd;
						*執行率未達80%之原因說明&#xd;
						&#xd;
						&#xd;
						&#xd;
						&#xd;
業務單位:		財產管理單位：		 主(會)計單位： 		首長(或團體負責人)：&#xd;
						&#xd;
備註：						&#xd;
一、本表請隨函檢送乙份。						&#xd;
二、本表「教育部核定計畫金額」係計畫金額經本部審核調整後之金額；若未調整，則填原提計畫金額。						&#xd;
"三、本部委辦各機關學校團體經費所採購之設備，屬本部財產，應列入本部財產帳，並應於契約內約定受委辦單位為財產代管單位。計畫結束後受委辦單位如須繼續使用設備者，應依規定辦&#xd;
理；請於本表備註欄查填辦理情形。"						&#xd;
四、計畫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請敘明原因。						&#xd;
五、各大專校院之科技計畫中屬研究性質者，或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列管之計畫，始得適用彈性經費支用規定。						&#xd;
六、若計畫執行無涉財產管理者，得免經財產管理單位蓋章。]]&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823083811923968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6-3-教育部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6-4-教育部委辦經費資本門設備採購清冊]]&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2-10-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附件六之四														&#xd;
教育部委辦經費資本門設備採購清冊														&#xd;
執行單位名稱：														&#xd;
計畫名稱：				   								單位：新臺幣元		&#xd;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百分比：取至小數點二位		&#xd;
取得日期	財產編號	財產名稱		型式/廠牌	來源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	委辦計畫名稱	存置地點	殘值	使用	折舊&#xd;
				（或土地建物標示）									年限	方法&#xd;
														&#xd;
														&#xd;
														&#xd;
														&#xd;
														&#xd;
														&#xd;
														&#xd;
經　辦　單　位			使　　用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財　產　管　理　單　位]]&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8230672024801280&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附件6-4-教育部委辦經費資本門設備採購清冊</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08-2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92654124013195264&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自113.01.01修正)]]&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3-08-27</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一、目的：為推動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包括第一部分：&#xd;
    全面性提升大專校院品質及促進高教多元發展（以下簡稱第一部分）&#xd;
    及第二部分：協助大學追求國際一流地位及發展研究中心（以下簡稱&#xd;
    第二部分）兩大主軸），以改善教學品質並提升學習成效，協助學校&#xd;
    學術研究發展、強化國際人才及創新產業人才培育，鼓勵各大專校院&#xd;
    （以下簡稱學校）在此基礎上發展多元能量，特訂定本原則。&#xd;
&#xd;
二、計畫經費編列及分配原則：&#xd;
  （一）學校應提出以全校性整體教學、研究及重點領域提升改善計畫及&#xd;
        經費額度，並訂定校內經費使用原則、相關收支辦法及程序。&#xd;
  （二）本計畫經費採統塊式經費（Block  Funding）方式，支用項目之&#xd;
        比率由學校依其特色及需求規劃；學校應將主冊（含第二點第五&#xd;
        款學校整體發展運用）之獲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比率投注&#xd;
        於落實教學創新策略與學生學習或教師教學直接相關之項目，其&#xd;
        中挹注於學生獎助學金應達主冊獲補助經費（不含附冊、附錄及&#xd;
        專章）百分之十以上。&#xd;
  （三）資本門以占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經常門占百分之七十至八十為原&#xd;
        則之比率編列，並得視計畫審議結果彈性調整。&#xd;
  （四）第一部分「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公立學校所&#xd;
        提「提升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入學機會」經費以經常門為原則，&#xd;
        資本門以百分之二十為限；各校所提「強化各校整體輔導機制」&#xd;
        及「引導學校建立外部募款基金」，僅得編列經常門。另有關提&#xd;
        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經費），僅得編列用於強化招&#xd;
        收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所需之招生事務經費（非指學校既有之一&#xd;
        般性招生事務）及透過課程學習或就業輔導等方式提供學生之直&#xd;
        接經費。&#xd;
  （五）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教育部得另行撥付核定經費至多百&#xd;
        分之二十作為學校整體發展運用。&#xd;
  （六）停止全部招生學校或經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審議認&#xd;
        定為專案輔導學校之大專校院，僅得申請第一部分「提升高教公&#xd;
        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及「透過原住民學生資源中心輔導原&#xd;
        住民學生成效」之補助經費。&#xd;
&#xd;
三、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支用原則：&#xd;
  （一）本計畫以五年為期進行規劃，經費採分年核定補助，作為調整經&#xd;
        費額度之依據。&#xd;
  （二）本計畫補助之經費，係為提升學校整體教學及研究水準，並用於&#xd;
        在校學生及教師為主，其使用範圍如下；執行本計畫時，如遇非&#xd;
        屬下列使用範圍之費用，應由學校自籌經費或自行編列配合款支&#xd;
        用：&#xd;
      １、學生學習、輔導、國際交流及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等相關費用。&#xd;
      ２、購置教學、研究所需之圖書儀器。&#xd;
      ３、與教學直接相關校舍建築之修繕，以第一部分主冊計畫及第二&#xd;
          部分全校型計畫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十為限。&#xd;
      ４、辦理國際學術交流。&#xd;
      ５、於學校編制外，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或博士&#xd;
          後研究人員擔任特聘職教授人員及編制外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xd;
      ６、提供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學&#xd;
          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經費。&#xd;
      ７、聘任編制外專案工作人員之薪資。&#xd;
      ８、教師因執行計畫之需要，協助教材或教案研發，學校應訂定支&#xd;
          給規定或標準，始得編列相關費用。&#xd;
      ９、學校因執行計畫之需求，提供學生獎助學金，學校應訂定支給&#xd;
          規定或標準，且獎勵措施應有一定評比之過程，始得編列相關&#xd;
          費用。&#xd;
  （三）本計畫經費不得支用於下列項目：&#xd;
      １、經常性維運性質之修繕經費、新建校舍工程建築、建築貸款利&#xd;
          息補助及附屬機構。&#xd;
      ２、一般行政事務性設施（如書櫃、辦公桌椅、冰箱、沙發、茶几&#xd;
          、咖啡機等）。但用以提升學生學習品質之教室、空間修繕，&#xd;
          不在此限。&#xd;
      ３、附屬機構、分部、分校及園區之土地取得及建築設施所需費用。&#xd;
      ４、原已獲行政院或本部核定建築工程，並承諾由學校校務基金支&#xd;
          應者。&#xd;
      ５、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新增工程之自償性建築設施、體育設施&#xd;
          及餐廳。&#xd;
      ６、本計畫之主持費用（不包括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xd;
          及內部場地費，但內部場地有對外收費，且供辦理計畫使用者&#xd;
          ，不在此限。&#xd;
      ７、行政管理費，但學校為執行主冊（不包括專章）及全校型計畫&#xd;
          所需衍生之費用，不在此限，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xd;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編列。&#xd;
      ８、教育部補助各機關人員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工作費、引&#xd;
          言人費、諮詢費及加班費。但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屬研究性&#xd;
          質者，由學校訂定相關規範及支用原則後，得依教育部補（捐&#xd;
          ）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計畫彈性經費支用規定辦&#xd;
          理。&#xd;
      ９、學校與招生相關經費（包括提供國內及境外學生入學時之各項&#xd;
          公費或獎助學金、招生宣導、試務工作費用等）。&#xd;
      １０、學校以本計畫經費支給特殊優秀教師及研究人員，其於教學&#xd;
          、研究、服務各面向之績效，經學校校內審核機制及組成審查&#xd;
          委員會評估績效卓著者，得獲彈性薪資，但不得以本計畫經費&#xd;
          支給單篇研究論文之彈性薪資（包括獎勵金）。&#xd;
  （四）人事費用（包括彈性薪資）編列原則：&#xd;
      １、學校依計畫需求核實編列，除經教育部同意、因政策調薪或依&#xd;
          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但情況特&#xd;
          殊者，所需經費占核定補助額度（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xd;
          之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xd;
      ２、為延攬及留任國內外優秀人才，彈性薪資在人事費之額度內，&#xd;
          依下列原則核實列支：&#xd;
        （１）獲得本計畫（第一部分）補助經費之學校，得以核定補助&#xd;
              額度（不包括附冊大專校院社會責任實踐計畫（以下簡稱&#xd;
               USR計畫）及附錄支用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協助經費）&#xd;
              百分之五編列彈性薪資。&#xd;
        （２）同時獲本計畫（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經費補助之學校，&#xd;
              得以核定補助額度（包括第一部分及第二部分，不包括US&#xd;
               R計畫及附錄支用於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協助經費）百分&#xd;
              之二十編列彈性薪資。&#xd;
        （３）經費支用依各校彈性薪資支給規定辦理，應包括薪資差距&#xd;
              比例、核給期程、各類人才核給比率、績效考核等，並應&#xd;
              增訂獲彈性薪資副教授以下職級人數占獲獎勵人數之最低&#xd;
              比率。&#xd;
        （４）學校聘任國內外知名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xd;
              人員擔任編制外教學、研究人員及計畫管理人才之薪資與&#xd;
              編制內教師（包括研究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除本俸、&#xd;
              學術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以外之給與，得依彈性薪資方式&#xd;
              ，由學校視相關人員學術或專業地位、發展潛力、現有薪&#xd;
              資等決定核給額度，不受校內現有薪資額度限制；所聘編&#xd;
              制外人員為國外優異人才時，其最高薪資得比照其國外年&#xd;
              薪待遇支領。學校並應依教育部彈性薪資方案訂定校內相&#xd;
              關規定並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xd;
      ３、為協助各大學改善生師比，學校得於人事費至多百分之二十之&#xd;
          額度內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其支用原則如下：&#xd;
        （１）該項額度僅得支用於計畫期間內第一年新聘專任教師（包&#xd;
              括專案教師）；學校採學年度方式之聘任教師，第一年新&#xd;
              聘教師追溯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起聘之教師。但本&#xd;
              計畫經費支用於該新聘教師薪資，應自一百零七年一月起&#xd;
              計算，一百零六年八月至十二月之薪資需由學&#xd;
                校經費自行支應。&#xd;
        （２）新聘專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第二年起至計畫結束前之&#xd;
              薪資，得由人事費額度內支應。&#xd;
        （３）本期計畫結束（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十二月）後，新聘專&#xd;
              任教師（包括專案教師）之人事費，將回歸各校由學校經&#xd;
              費支應；各校應考量少子女化趨勢及生師比結構，建立完&#xd;
              善之專任（案）教師聘任之長期規劃及永續機制。&#xd;
      ４、學校應自定編制外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薪資，人事費用應包括&#xd;
          勞、健保費、勞退基金（離職儲金費用）。&#xd;
      ５、學生擔任各計畫兼任助理之相關權益保障，應依專科以上學校&#xd;
          獎助生權益保障指導原則、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理勞動權益保&#xd;
          障指導原則辦理，其獎助金、薪資、勞健保及勞退基金（離職&#xd;
          儲金費用）等經費需求，得由補助經費支應。&#xd;
  （五）學校依本計畫邀請國外人士短期來臺時，其支給基準得依下列規&#xd;
        定之一辦理：&#xd;
      １、依行政院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xd;
          費用最高標準表、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xd;
          才作業要點等核支；其報酬已包括酬金及生活費者，不得另外&#xd;
          支付演講費、諮詢費、審查費、顧問費及生活費等費用。&#xd;
      ２、依邀請人士（包括學者、專家、技術人員、博士後研究人員等&#xd;
          ）之學術地位及專業自行另定基準，經完成校內程序後實施；&#xd;
          其項目如下：&#xd;
        （１）國內外交通費。&#xd;
        （２）住宿費。&#xd;
        （３）酬金（包括演講費、審查費、諮詢費及顧問費等，依其工&#xd;
              作執行項目核支，以不重覆支付為原則）。&#xd;
        （４）保險費。&#xd;
  （六）國內外出差旅費使用原則：&#xd;
      １、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國內差旅費用。&#xd;
      ２、學生出國計畫應由學校自行從嚴審核，並於經費表中編列國外&#xd;
          差旅經費，且出國人員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實報支。&#xd;
          出國人員得包括執行本計畫相關之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xd;
      ３、學校所列國外出差旅費預算如有不足，須由年度相關經費項下&#xd;
          調整支應時，得在本計畫原編列國外旅費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xd;
          ，由學校核定。&#xd;
&#xd;
四、計畫經費收支處理及查核：&#xd;
  （一）本計畫經費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xd;
        定，採分年分期撥付方式；必要時，本部得調整撥付期程、延期&#xd;
        或停止撥付。&#xd;
  （二）學校應以專帳登錄本計畫經費之收支，並不得移作他用；屬跨校&#xd;
        性計畫者，則由計畫申請學校（或請撥學校）負責經費收支管理&#xd;
        及核結等事宜。&#xd;
  （三）學校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政府採購法及會計制度、物品管理手&#xd;
        冊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財物處理、物品採購及管控機制。&#xd;
        有關所得稅及其他稅賦之扣繳，應由計畫執行學校負責辦理。&#xd;
  （四）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屬本部原核定之延續性計畫，得&#xd;
        由學校自籌款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xd;
  （五）國立學校應循作業基金預算程序納編已核定之計畫經費；因作業&#xd;
        不及致無法納編時，有關購建固定資產部分，應在當年度基金預&#xd;
        算總額內調整容納，經檢討確實無法調整容納時，始得依中央政&#xd;
        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補辦預算。經常門部分，併決算辦&#xd;
        理。&#xd;
  （六）實施校務基金之國立學校辦理本計畫之入帳方式，其中經常門補&#xd;
        助部分以其他補助收入列帳，經常支出併決算辦理；資本門補助&#xd;
        部分則以基金列帳。&#xd;
  （七）經費請撥及核結：&#xd;
        １、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xd;
        ２、學校應將每年度原始憑證應專冊裝訂留校備查，並於計畫結&#xd;
            束後二個月內或教育部指定期間內將成果報告及經費收支報&#xd;
            告表送部辦理核結。&#xd;
        ３、有關跨校執行之計畫，其經費報支、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xd;
            告表應由各執行學校分別審核（填報）後送總計畫執行學校&#xd;
            。但各分項計畫經費係由總計畫執行學校（或請撥學校）統&#xd;
            一撥付及核結者，支出憑證及經費收支報告表得由總計畫執&#xd;
            行學校（或請撥學校）統一審核（填報）後將收支報告表報&#xd;
            本部。&#xd;
        ４、學校執行本計畫預算，除「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xd;
            機制」外，於每年度終了，已執行而未能執行完竣者、或已&#xd;
            發生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之經費得辦理經費滾存納入&#xd;
            下年度本計畫經費支應（公立學校年度剩餘款不得納入校務&#xd;
            基金），經費滾存用途別應一致，不得流用。計畫經費結餘&#xd;
            款，均應依補助比率繳回。&#xd;
  （八）計畫所屬財物之歸屬及保管：&#xd;
        １、學校固定資產之增置，應由學校財產管理人員驗收蓋章，列&#xd;
            入財產目錄。&#xd;
        ２、使用教育部補助經費購買之財產應納入財產管理系統，財產&#xd;
            之使用報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資料登錄備查。&#xd;
  （九）經費查核及管考：&#xd;
        １、學校經複審通過並核定經費後，應依相關審查意見及核定經&#xd;
            費額度修正計畫書據以執行，並將修正後之計畫書函報教育&#xd;
            部，作為未來管考之依據。&#xd;
        ２、學校應於每年依實際執行情形詳填本計畫經費執行情形表，&#xd;
            用印後送教育部，俾列管執行進度。&#xd;
        ３、本計畫執行過程中，教育部得隨時派員查核進度及帳目，發&#xd;
            現有虛報計畫執行進度，致補助經費溢撥時，得要求學校繳&#xd;
            回溢撥經費；經教育部刪減或剔除之項目，學校未改進或辦&#xd;
            理時，教育部得要求學校更換計畫主持人、停（減）撥經費&#xd;
            或終止補助。&#xd;
        ４、各項經費有不符規定或不實之支出時，學校所列支之費用不&#xd;
            予核結且追繳外，並應負相關責任；教育部得酌予刪減、停&#xd;
            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xd;
        ５、未依規定提報資料或提報資料錯誤者，教育部得酌予刪減、&#xd;
            停撥次年度之經費補助或終止補助。&#xd;
        ６、教育部將依計畫所訂考核期程及機制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xd;
            果，將作為調整次年度經費核配之參考依據。&#xd;
        ７、教育部得視學校計畫執行情形、辦學品質及相關專案查核結&#xd;
            果，酌予調整、刪減或停撥補助經費。&#xd;
        ８、學校執行本計畫年度經費之執行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並&#xd;
            作為考評項目之一。經費使用率未達規定且未敘明合理原因&#xd;
            者，教育部得酌予刪減次年度之經費補助。&#xd;
&#xd;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行；如有未盡事&#xd;
    宜，得依各子計畫經費支用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或教育部補（捐）助&#xd;
    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xd;
    計畫作業要點、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277787560025788416&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大專校院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使用原則(自113.01.01修正)</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item><subject>&lt;![CDATA[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要點]]&gt;</subject><dataClassName/><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ubUnitName><posterDate/><updateDate>112-10-02</updateDate><detailContent>&lt;![CDATA[]]&gt;</detailContent><summary>&lt;![CDATA[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xd;
審查及補助要點&#xd;
中華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xd;
臺教會（一）字第 1124400534A 號 令&#xd;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新臺&#xd;
幣五千萬元以上重大營建工程（以下簡稱營建工程）經費之補助，建&#xd;
立公平合理及有效益之機制，並使其審慎規劃營建工程計畫，加速營&#xd;
建工程之完成，提高整體資源使用績效，特訂定本要點。&#xd;
二、本部對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之補助原則如下：&#xd;
(一)學校應同時符合下列指標，始得向本部申請營建工程之經費補助&#xd;
：&#xd;
１、最近三年購建固定資產預算平均執行率高於百分之九十。&#xd;
２、最近四年獲本部營建工程及相關補助經費合計數不超過新臺&#xd;
幣五億元。&#xd;
３、現有校舍面積低於應有校舍面積百分之一百五十或設校標準&#xd;
百分之一百五十。&#xd;
(二)不予補助之營建工程或經費：&#xd;
１、學校分部、分校或園區之各項工程。&#xd;
２、具有自償性工程，例如學生或職務宿舍、育成中心等。&#xd;
３、補助款經核定後，因各種因素額外增加之經費。&#xd;
４、興建校舍工程應於主要集會、交誼空間之樓層設置一間以上&#xd;
性別友善廁所，未規劃辦理者。&#xd;
三、補助比率訂定原則：依各校近四年平均獲基本需求及績效型補助額度&#xd;
，並參考已往年度工程執行績效，對於各校申請補助之營建工程，分&#xd;
為三個級別，分別給予不同之補助比率如下：&#xd;
(一)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達新臺幣九億元以上學校，補助比率上限&#xd;
為百分之三十。&#xd;
(二)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九億元&#xd;
學校，補助比率上限為百分之四十。&#xd;
(三)近四年平均獲補助額度未達新臺幣五億元學校，補助比率上限為&#xd;
百分之五十。&#xd;
四、各校符合第二點補助原則之營建工程，於申請本部補助前，應提報可&#xd;
行性評估送本部審查，其計畫及經費需求不符前二點補助原則、補助&#xd;
比率上限者，均不予受理。&#xd;
前項可行性評估內容應包括校園整體規劃，並依政府公共工程計&#xd;
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由各業務主管司負責審查。&#xd;
五、本部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對各校營建工程年度經費補助&#xd;
審查之作業規定如下：&#xd;
(一)年度經費補助審查：&#xd;
１、每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各業務主管司應邀請工程規劃營建&#xd;
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各營建工程當年度及未來年度預估之&#xd;
進度、上一年度保留之預算等資料審查。&#xd;
２、每年三月十五日以前，由各業務主管司就主管核定待補助之&#xd;
營建工程案內，提出擬由下一年度編列之工程預算及其優先&#xd;
順序，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經會計處彙整後，由部次長&#xd;
召開營建工程預算籌編會議決議之。&#xd;
３、本部於審查各校所提報營建工程計畫時，得視各計畫之性質&#xd;
、急需情形、同一類學校類似性質工程計畫所提出自籌負擔&#xd;
經費比率之高低等排列優先順序，作為每年度調整編列預算&#xd;
之依據。&#xd;
４、下一年度新興工程補助總案件數應考量本部每年度所能編列&#xd;
之營建工程補助經費額度及延續性工程往後年度補助經費需&#xd;
求。&#xd;
(二)各業務主管司應負責彙整所屬主管業務營建工程經費補助相關資&#xd;
料。&#xd;
六、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基本設計圖說及概算資料，應依政府公&#xd;
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規定辦理。&#xd;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業務主管司從嚴審查其未來年度工程實際需&#xd;
求後，專案簽報部次長核定，補助比率上限為百分之七十，不受第二&#xd;
點及第三點規定之限制：&#xd;
(一)興建學校缺乏之必要設施。&#xd;
(二)學校教學空間嚴重不足。&#xd;
(三)執行本部重要政策。&#xd;
八、國立大學附設醫院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程序，經專案簽報部長核&#xd;
定後得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xd;
前項工程經費如基於本部政策考量酌予補助，其補助比率應由業&#xd;
務主管司參酌相關指標或條件，專案簽報部長核定。]]&gt;</summary><liaisonper/><liaisontel/><liaisonfax/><liaisonemail/><docs><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amp;detailNo=1158230058121302016&amp;type=s</fileurl><pdffileurl></pdffileurl><o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要點</expFile></docs></docs><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item></ArrayL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