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2-10-02","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div>\r\n</div>","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r\n110年2月3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r\n110年9月29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110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校務會議修正通過\r\n第 一 條 本校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七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設置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r\n第 二 條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r\n前項委員中未兼行政職務之教師代表不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r\n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r\n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r\n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r\n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r\n四、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r\n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r\n第 四 條 本會會務由主計室負責。\r\n第 五 條 本會得視任務之需要，分組辦事；其組成方式，由本會定之。\r\n本會委員應有學生代表至少二人。\r\n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r\n第 六 條 為使校務基金之收入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本會下設投資管理小組，規劃辦理本校相關投資事宜。\r\n第 七 條 學校在預算執行期間，因市況變動及業務之實際需要，需動用基金賸餘，增加經費支用者，須提本會審議。\r\n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而有先行辦理之需求者，均須提本會審議。\r\n另自籌收入支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及擴充，應依原訂計畫用途及預算額度支用，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有先行辦理之需者，應經校長核准，並提本會報告。\r\n第 八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41331005362176&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div>\r\n</div>","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4113995062067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經費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10-09","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經費收支管理要點\r\n110年11月25日110學年度第1次在職專班委員會議通過\r\n111年3月2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r\n111年5月20日110學年度第2次校在職專班委員會議通過\r\n111年10月1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3年5月13日112學年度第2次在職專班委員會議通過\r\n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4年5月5日113學年度第2次在職專班委員會議通過\r\n114年10月9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r\n\r\n一、本校各學院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各專班)依據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及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特訂定本經費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r\n二、各專班之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列入本校學雜費收入，各專班收入總額29%由學校統籌運用，1%由教務處統籌運用，7%由所屬學院統籌運用，63%由各專班統籌運用。\r\n新設在職專班前三年收入全數由專班運用，第四年起依上述規定辦理。\r\n三、各專班依經費自給自足及支援本專班師生使用為原則編列收支預算表，經 院長同意，會簽人事室、主計室審核並經教務長核定後辦理。\r\n各學院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彙整各專班收支預算表，依前項程序辦理。\r\n四、各專班經費收支預算表編列原則：\r\n(一)工作費\r\n1.主任工作費：本專班班主任若由系所主管以外之專任教師擔任，其工作費由專班經費支付，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r\n2.組召集人工作費：協助班主任規劃、推動班務與管理，其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r\n(二)課程規劃與教學推動工作費：為因應課程規劃及教學推動需要，同一位教師第一次新開課程得編列工作費，以一次為限，一學期以一整筆一次報支為原則，每位教師每學期之報支以10,000元為上限。\r\n(三)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教師鐘點費每小時以6,500元為上限，如因情況特殊需彈性調整，應專案簽奉教務長核定後辦理。\r\n各專班課程所支付之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以不超過該專班可統籌運用之收入額度為原則，若必要開課時，依比例減低該課程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為原則，以符合成本。\r\n(四)演講費：\r\n1.授課期間如邀請校外人士演講，演講費標準以專班鐘點費為原則，特殊個案得簽請教務長同意。\r\n2.負責課程之教師不得再支領鐘點費，但得支領主持費，其標準以鐘點費百分之三十為上限;如原授課教師未有主持該演講之事實，不得發給主持費。\r\n(五)交通費：校外人士之交通費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編列交通費。\r\n(六)助理薪資：各專班助理薪資得由各專班經費支付。\r\n(七)論文指導費以30,000元為上限。\r\n(八)論文計畫口試費或學位口試費以每位委員2,000元為上限，交通費另計。\r\n(九)助教費及學生工讀工作費依課程需要編列。\r\n(十)導師費：包括導師工作費及導生活動費，每學期每指導一名研究生以1,000元為上限。\r\n(十一)教授指導學生所需之業務費，以收每一位學生至該生畢業為止，每一位學生得最高補助30,000元。\r\n(十二)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則另案簽准。\r\n(十三)其他與專班業務相關費用。\r\n五、經費節餘款之分配及運用原則：\r\n(一)經費分配原則：\r\n1.年度節餘款全額由各專班專帳繼續使用為原則，以支援相關教學、研究經費。\r\n2.年度節餘款得申請轉入院、系所、院專班(各組)教學、訓輔、研究等經費。\r\n(二)經費運用原則：\r\n1.支援學術合作、國內外研習考察、進修而專案簽准者。\r\n2.與院、系務發展相關經費而經專案簽准者。\r\n3.支援系所一般課程之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或編制外教師之薪資。\r\n4.支援約用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r\n5.其他與院、系所業務相關費用。\r\n各在職專班應於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將相關收支事項辦理結案。\r\n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辦理。\r\n七、本要點經本校在職專班委員會議訂定後，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43082793628965683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nbsp;</div>\r\n</div>","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r\n110年10月1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r\n111年10月1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3年3月18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r\n一、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要點。\r\n二、本校為外界提供訓練、研究及設計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其收入包含本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相關事項所獲得之收入及獲得政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等相關規定所為之補助或委託辦理之收入等。\r\n三、本校簽訂之產學合作計畫，均應編列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理費)，管理 費編列原則及比例如下：\r\n(一)管理費以合約所定計畫經費總額編列20%，技術服務以經費總額20%交由學校作為管理費，特殊情事得簽請校長同意調整管理費比率。\r\n(二)管理費若未超過計畫總額20%，則產業界計畫仍以20%計算，其餘則至少以12.5%計算；公家機構委託計畫可依其公定管理費比例計算，若未達12.5%，則依其最高可編列管理費比例計算。\r\n(三)發表論文的學術研討會，除教育部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補助之經費依規定可不扣管理費外，其餘及非發表論文的學術研討會(如短期講習、授課等)，提列經費總額5%，交由學校作為管理費，惟其他政府機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n(四)國科會產學合作研究計畫產業界出資部分，比照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r\n四、管理費校內分配原則如下：\r\n(一)國科會計畫管理費，得於提撥雇主負擔及身心障礙專戶、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專款及帳務管理費後，學校分配比例60%，院系所(中心)分配比例40%。\r\n(二)國科會以外之產學合作計畫管理費，分配原則如下：\r\n1.管理費若未超過計畫總額20%，則其中75%歸學校管理費，25%歸院系所(中心)管理費；若執行單位為各研究中心，分配予院系所(中心)管理費25%至少應提列其中五分之一交由系所作為管理費，提列予一級單位之管理費，則由各一級單位與中心協商訂定之。\r\n2.管理費若超過計畫總額20%或單一計畫之管理費平均每年超過300萬元，則其超過部分由學校與執行單位各分配50%。\r\n3.管理費若少於計畫總額5%(含)，則全數交由學校作為管理費。\r\n4.學校管理費75%應優先撥列，管理費提列不足部分，計畫主持人應另補足管理費。\r\n五、管理費為支應計畫執行所需之間接費用。相關支出除依合作機構及委辦機關之規定或契約辦理外，得應用於下列用途，其範圍如下：\r\n(一)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支給之人事費。\r\n(二)學生公費及獎助學金。\r\n(三)支援台灣聯合大學系統運作相關經費。\r\n(四)水電、瓦斯、電信、印刷、出版、辦公室用具、消耗品及餐費等事務性費用。\r\n(五)環境維護及安全、衛生等相關支出。\r\n(六)研究實驗室設備及儀器之購買與維護。\r\n(七)研發成果管理與推廣業務。\r\n(八)補助研究需要或應邀前往國外開會、參訪、訓練、研究及實驗之差旅費。\r\n(九)因推動校務及辦理教學研究所需製作或購買之宣傳、紀念品。\r\n(十)辦理業務檢討會、年終餐會等相關支出，年終餐會每年以一次為限。\r\n(十一)支援學校教學、學術研究及行政業務等相關支出。\r\n(十二)其他推動校務發展經專案簽准之相關經費。\r\n六、產學合作計畫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支給人事費用之比率上限，由產學合作管理單位進行內部控管，其支給酬勞總額以不超過產學合作收入總額50%為原則。\r\n超過前項規定時，得依行政程序專案核准，並應受自籌收入總額50%之限制。\r\n七、產學合作計畫於核定及完成本校立案程序後，計畫款項未撥入本校前，如有經費支用需求，依下列規定辦理：\r\n(一)政府科研補助及委辦計畫：年度計畫經費50%限額內，得由校務基金先行暫墊計畫款項；如逾50%者，計畫主持人應填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款未撥先行暫墊申請表」，申請暫墊計畫款。\r\n(二)財團法人、民間企業及私人合作計畫：計畫主持人應填寫「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款未撥先行暫墊申請表」，申請暫墊計畫款，並以年度計畫經費50%為限且不得超過300萬元；如有特殊情事需超過前述比例或金額者，應敘明理由、計畫性質、歸還期限及暫墊款未獲核撥時之歸還財源，專案簽准後辦理。\r\n另合作機構無法撥付本校暫墊款項時，計畫主持人應負責籌措財源歸還本校。\r\n八、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應依以下規定期限辦理經費報支暨計畫結案：\r\n(一)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應於計畫結束日起45天內完成經費報支，並檢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國科會計畫結案申請表」送交主計室辦理結案。\r\n(二)非國科會計畫除政府機關另有規定者外，至遲應於計畫結束日起3個月內完成經費報支，並檢附「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計畫結案申請表」送交主計室辦理結案。\r\n九、產學合作計畫執行結案後，全案之結餘金額除補足管理費外，其餘款項除委辦單位要求將結餘款繳回者，另依下列規定辦理：\r\n(一)結餘款2萬元以下(含)者，由學校統籌運用。\r\n(二)結餘款超過2萬元者，其20%由學校統籌運用，另80%由計畫主持人結餘款專帳循環使用。\r\n計畫主持人離職或退休，前項第二款專帳餘款，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r\n(一)主持人另有規劃，得指定提撥50%(含)以下專帳餘款於院系所運用。\r\n(二)經專案簽准使用者。\r\n十、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結餘款專帳為教學及研究所需，不得為計畫主持人或教研人員個人待遇，應運用於下列項目：\r\n(一)為協助研究計畫之執行而聘請顧問、專兼任助理、臨時工、工讀生費用及其因投保勞健保險所為必要支出。\r\n(二)為精進研究必要，而邀請國內外學者、專家來校講座、參與會議、合作研究、實驗指導費用及相關差旅交通費。\r\n(三)購買研究設備、圖書、耗材及其他因研究所發生之事務費用(如參與學會之年費、會議誤餐費及其他相關用途)。\r\n(四)為研究需要或應邀而申請前往國外開會、參訪、訓練、研究、實驗之差旅費。本校教師具備以下任一資格得報支搭乘飛機艙等所需差額，最高艙等以商務艙為限：\r\n1.相當(或比照)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資格人員。\r\n2.曾依本校「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設置辦法」聘任之人員。\r\n3.獲有其他重要知名學術榮譽，經專案簽准者。\r\n(五)推動產學合作有關事項之支援活動經費(如成果展覽等)。\r\n(六)為辦理研發成果推廣所為之必要支出。\r\n(七)研發成果專利申請及維護等相關費用。\r\n(八)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r\n十一、產學合作計畫結餘款由學校統籌運用經費得作下列用途：\r\n(一)支援學校教學及行政相關費用。\r\n(二)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勵之支出，支用原則依本校教師評估準則及本校學術研究成果發表獎助辦法之規定。\r\n(三)出國旅費之支出，申請程序依相關規定辦理。本校教師具備以下任一資格得報支搭乘飛機艙等所需差額，最高艙等以商務艙為限：\r\n1.相當(或比照)簡任十二職等以上資格人員。\r\n2.曾依本校「講座教授及特聘教授設置辦法」聘任之人員。\r\n3.獲有其他重要知名學術榮譽，經專案簽准者。\r\n(四)公務車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r\n(五)新興工程經費之支出。\r\n(六)支援各單位約僱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勞。\r\n(七)研發成果推廣與管理等相關費用。\r\n(八)購置圖書儀器設備費。\r\n(九)辦理研討會、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r\n(十)會議或學術交流之餐費。\r\n(十一)推動本校校務發展之相關經費。\r\n十二、產學合作計畫因計畫主持人未依合約執行計畫致本校遭受損害時，該計畫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可歸責計畫主持人因素違背合約致委託單位扣款、罰款或因而產生之訴訟費、律師費，得專案簽准由計畫主持人結餘款支付。若計畫主持人無結餘款、離職或退休等，由計畫主持人、所屬單位院、系所(中心)及校方管理費分攤。\r\n十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辦理。\r\n十四、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4090258237440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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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div>\r\n</div>","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r\n110年12月14日本校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110學年度第2次會議通過\r\n111年12月6日本校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111學年度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112學年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r\n一、本要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之。\r\n二、各單位依本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申請推廣教育班次，應依預定收入項目（含收費標準）及所需行政管理費(以下簡稱管理費)、場地費、人事費、業務費及設備費等支出項目編列收支預算表，併入推廣教育開班計畫書辦理。\r\n三、推廣教育之管理費及場地費編列與分配規範如下：\r\n(一)管理費：\r\n1.編列總收入之10%為學校管理費（學分班為15%），5%為教務處管理費，5%為開班學院管理費及最高10%為主辦單位管理費。\r\n2.計入學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或由學校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學員之學分費收入分配50%為學校管理費，5%為教務處管理費，5%為學院管理費，40%為主辦單位管理費。\r\n(二)場地費：\r\n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使用校內場地請依下列規定辦理。\r\n1.使用校內教學場所其場地費之收費（不含設備租用），得依本校教室管理借用辦法，或以總收入8%核計；場地費之50%分配給學校支付水電費用及校園各場地維修費用，50%分配給該場地管理單位。\r\n2.在職專班開設之推廣教育學分班，若學員人數五名（含）以下之課程，場地費得依該課程總收入5%編列。其分配比率學校及場地管理單位各佔50%。\r\n3.非屬本校教室管理借用辦法所規範之場地，則依各單位訂定之相關辦法辦理。\r\n4.採遠距教學課程之場地費以該課程總收入之1%計，用以支付學校水電費用及校園各場地維修費用。\r\n(三)政府機構委託辦理之推廣教育課程，若因委辦單位依法對補助款之管理費編列低於本校之規定者，依其合約規定，但應優先撥列學校一般管理費及教務處推廣教育管理費；另約定相對自籌學費部份之管理費依第一\r\n款第一目辦理。應於課程結束後三個月內結算，並優先補足學校管理費及教務處推廣教育管理費。\r\n(四)因專案辦理或非營利之服務性質課程等，其管理費若有提撥不足情形，應依行政程序簽核憑辦。\r\n四、參與推廣教育工作有關人員之人事費規範如下：\r\n(一)教師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等）每小時以6,500元為上限。授課時數不得併入本校一般授課時數核計。\r\n(二)擔任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本校授課教師，若不支領鐘點費，其授課時數可計入該教師之授課鐘點。\r\n(三)計入學校專任教師基本授課鐘點或由學校人事費支付鐘點之兼任教師所開設之課程，若招收隨班附讀學員，該專、兼任教師不得重複支領鐘點費。\r\n(四)推廣教育學分班與在職專班混班上課者，其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等）應於學分班與在職專班兩者間擇一編列。\r\n(五)主持人同一時期以主持兩個推廣教育班次為原則，於開班期間酌予編列主持人費，其合計工作費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領取工作費期間不得超過該課程授課期間。如與委託辦理單位訂有相關協議者，則從其協議。\r\n(六)為因應課程規劃及業務推動需要，得編列協同主持人酬勞，其每位酬勞以不超過主持人之酬勞為限。如與委託辦理單位訂有相關協議者，則從其協議。\r\n(七)研究人員得比照本校專任教師之酬勞規範。\r\n(八)專任助理比照本校約用人員相關規定辦理；兼任助理薪資每人每月以8,000元為上限。委訓計畫依合約內容規定辦理。\r\n(九)授課期間如邀請校外人士演講，其演講費以該推廣教育課程鐘點費標準為原則，特殊案例則應簽請教務長同意。另原授課教師不得再支領鐘點費，但有主持該演講之事實得支領主持費，其標準以每人每場次2,500元為上限。\r\n(十)校外人士應邀發表演講等課程活動，其交通費依本校外聘演講之交通費支給標準辦理；外聘兼任教師亦得依前述標準編列交通費。\r\n(十一)學生兼任推廣教育班次助理之酬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兼任助理及臨時工管理要點」辦理；學生工作費比照學校工讀生之標準。\r\n(十二)編制外行政支援人員得支給工作費。\r\n(十三)針對辦理推廣教育業務或支援辦理有績效者，得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規定支給工作酬勞。\r\n(十四)臨時人員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r\n(十五)其他特殊人事相關費用得另案簽准。\r\n五、推廣教育之業務費及設備費規範如下：\r\n(一)業務費：辦理推廣教育業務所需之餐點費、教學材料費、器材維護費、電話費、水電費、辦公用品、印刷費、郵資、交通費、海報製作、紀念品費、國內外差旅費及其他與推廣教育業務相關支出。\r\n(二)設備費：須配合各推廣教育班次之業務需要及收支情形，才得以購置相關設備。\r\n六、本校辦理推廣教育班次應審酌成本，各項經費收支以有賸餘為原則，如不足支應時，應檢討撙節支用，預算執行與結餘款規範如下：\r\n(一)各推廣教育課程收入，應納入校務基金。\r\n(二)推廣教育課程經費以有剩餘為原則。課程結束二個月內得申請結餘款轉入課程結餘款專帳、各主辦單位管理費或開班學院管理費繼續使用，逾期未處理者，則全數納入學校推廣教育管理費。\r\n七、推廣教育提列管理費或課程結餘款之運用範圍：\r\n(一)支應博士班學生獎助學金。\r\n(二)支援辦理行政業務人員薪津及協辦人員工作酬勞。\r\n(三)支援推廣教育及遠距教學之軟硬體及業務相關費用。\r\n(四)支援水電瓦斯費用、相關維護安全衛生環保費用及辦公室用具、餐費、消耗品等事務性費用。\r\n(五)支援教師與學生參與國際學術合作、出國研習、考察、參加研討會、進修經費。\r\n(六)支應教學、研究優良教師獎勵金、服務績優員工獎勵金。\r\n(七)支應員工提升服務相關訓練經費。\r\n(八)支應圖書館購置圖書期刊經費。\r\n(九)辦理推廣宣傳活動業務檢討會、年終餐會相關支出，年終餐會每年以一次為限。\r\n(十)支援學校教學、學術研究及行政業務等相關支出。\r\n(十一)支應其他推動校務發展經專案簽准之相關經費。\r\n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辦理。\r\n九、本要點經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4073105631232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理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10-09","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場地設備收入收支管理要點\r\n110年10月1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r\n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4年10月9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4學年度第1次會議修正通過\r\n一、本要點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r\n二、場地設備管理收入之收支，係以提升使用品質、增進經營績效為目的，並應以有賸餘或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r\n三、本要點所稱之場地設備管理收入係指本校提供場地及設備等所收取之收入。本要點所稱管理單位係指負責該項場地設備之管理、維護及活化之行政或學術單位。\r\n四、本要點所規範場地如下：\r\n(一)餐廳、賣場。\r\n(二)會議場所。\r\n(三)教學研究空間。\r\n(四)活動中心、展演空間。\r\n(五)圖書館。\r\n(六)運動場館。\r\n(七)戶外空間。\r\n(八)宿舍。\r\n(九)會館。\r\n(十)其他本校管有之場地空間。\r\n五、本校場地設備管理、借用規定、收費標準與審核程序，由各管理單位考量其水電、清潔、維護及人力等各項事宜訂定。\r\n六、各項場地設備管理收入應由學校統籌運用，但得視各專項性質訂定一定分配比率如下：\r\n(一)場地收入除下列專項得依特定比率分配給各管理單位運用外，其餘場地收入分配百分之五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r\n1.交通(含臨時停車、月租、通行證及停車場委託經營權利金)等收入分配百分之七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r\n2.運動場館等收入分配百分之八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屬學生繳納之體育場使用費全數專款專用於體育設施維護及汰換等。\r\n3.會館、職務宿舍及學生宿舍(包括陽明、光復及博愛校區)等收入分配百分之九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r\n(二)儀器設備收入分配百分之八十給各管理單位運用，屬學生繳納之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全數專款專用於資訊設施維護及汰換等。\r\n七、分配至各場地設備管理單位運用之各項場地設備收入年度節餘款，全數結轉至下年度由各管理單位繼續運用。\r\n八、場地設備管理收入，其運用範圍如下：\r\n(一)各場地設備管理收入業務相關之人事費(含勞健保費及離職金等)、加班及國內外出差旅費等支出。\r\n(二)為充實各場地設備，得購置、汰換及維護保養等相關經費。\r\n(三)各場地之水電費、瓦斯費、郵電費、修繕費、清潔費及保險費等相關經費。\r\n(四)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r\n(五)臺灣聯合大學系統運作相關經費。\r\n(六)支援教學活動、辦理業務檢討會及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等；其中年 終業務檢討會每年以一次為限。\r\n(七)與場地設備管理之相關支出。\r\n九、場地設備管理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理，經費收支應有合理憑證，並依規定年限保存。\r\n十、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規定辦理。\r\n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430830684687044608&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div>\r\n</div>","summary":"一、本要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訂定之。\r\n二、本校受贈收入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令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理。\r\n三、本要點所稱受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不動產及其他一切有財產價值之權利\r\n或債務之減少，包含現金、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價証劵等。\r\n四、本校受贈收入及其支出應全數納入本校校務基金，依法辦理。\r\n 辦理受贈收入業務，應開立受贈收據或證明。\r\n五、本校受贈收入之用途應與本校校務有關，並得支應下列項目：\r\n（一）支援學校教學及行政相關費用。\r\n（二）教師教學研究。\r\n（三）出國旅費之支出。\r\n（四）公務車輛之增購、汰換及租賃。\r\n（五）新興工程經費之支出。\r\n（六）支援各單位人事相關費用。\r\n（七）購置圖書儀器設備費。\r\n（八）辦理研討會、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r\n（九）會議或學術交流之餐點及便餐。\r\n（十）學生社團活動、學生獎助學金等學生事務相關費用。\r\n（十一)推動本校校務發展之相關經費。\r\n（十二)訴訟經終局判決後本校應負擔之費用。\r\n（十三)補助因公涉訟律師費用。\r\n（十四)投資國內、外公民營機構。\r\n前項第十二、第十三款支出應檢附法院裁判書並敘明應由受贈收入負擔之事實及理由。\r\n各款支出應依相關規定完成校內行政程序。\r\n六、本校未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由學校統籌運用。\r\n七、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應提撥10%管理費納入校務基金並由學校統籌運用。\r\n 有下例情況依比例提撥管理費：\r\n（一）指定之專案研究(非產學合作計畫)提撥20%，合約等相關文件需送研發處審核。\r\n（二）舉辦學術研討會(包含會中短期講習及授課等)提撥5%。\r\n（三）指定捐贈學生所舉辦之社團活動、獎助學金、急難救助用途，免提撥。\r\n（四）指定講座教授酬金、贊助興建館舍之受贈收入，免提撥。\r\n（五）如有特殊情況，得簽奉校長核定後，減(免)提撥。\r\n八、指定用途之受贈收入，受贈單位應有效執行經費預算，未經捐贈者同意不得變更其用途。惟超過兩年以上未動支預算、捐贈目的已達成或不存在者，依下列原則處理：\r\n（一）2萬元以下(含)者，結轉至受贈收入統籌運用款。\r\n（二）超過2萬元者，給予一年寬限期，若於一年內仍未動支，由學校統籌運用。\r\n九、本校收受之捐贈，不得與贈與人有不當利益聯結、不得違反研究倫理、有毀校譽及作為\r\n不法之用途。另有關個人教學研究用之指定用途捐贈，宜避免與受贈者有配偶或二等親\r\n之親屬關係。若指定由特定個人使用應專案簽奉核可。\r\n十、受贈單位依受贈合約應提交年度經費使用成果報告或執行報告並配合執行進度滿意度調\r\n查及協調會議。\r\n十一、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4041874843648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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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要點</div>\r\n</div>","summary":"一、本要點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r\n二、本校投資取得收益之收支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處理。\r\n三、為使校務基金之收入及運用發揮最大經濟效益，本校管理委員會下設投資\r\n管理小組，執行本要點所訂投資事宜。\r\n投資管理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由校長遴聘管理委員會委員或校內外具\r\n投資理財專業、信譽卓著人士共同組成，並指派召集人。除校外委員得依\r\n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外，其餘均為無給職，一任二年，得連任之。\r\n投資管理小組之執行單位為總務處，協辦單位為主計室。\r\n投資管理小組每半年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r\n相關人員列席。\r\n四、投資管理小組之任務如下：\r\n(一)擬訂年度投資規劃。\r\n(二)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r\n(三)應隨時注意投資效益，必要時，得修正投資規劃內容。\r\n(四)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r\n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r\n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本校年度財務規劃報告書\r\n及校務基金績效報告書。\r\n五、本校校務基金成立永續基金進行策略投資，非經管理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r\n之二以上同意，不得變更永續基金之用途。\r\n六、為確保校務基金永續經營，並提升對校務發展之效益，投資管理小組提出\r\n年度投資規劃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r\n(一)存放公民營金融機構。\r\n(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r\n(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r\n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金來源。\r\n(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r\n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r\n資之資金來源。\r\n本校投資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項目，經費來源除留本性質之受贈收\r\n入外，其合計投資額度不得超過本校可用資金及長期投資合計數之百分\r\n之五十。\r\n前項所稱留本性質之受贈收入，指本校與捐贈者間以契約或協議約定，由\r\n本校將受贈收入透過投資方式產生收益，並僅以該收益支用於該契約或\r\n協議規範之用途，不動支原受贈收入款項。\r\n第三項所稱可用資金，指現金加上短期可變現資產及扣除短期須償還負\r\n債之合計數。\r\n七、本校持有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公司及企業股權，不得超過該個\r\n別公司及企業股份百分之五十。\r\n八、投資管理小組對於超過新台幣伍千萬元以上之投資案，得委託專業機構或\r\n聘請專業人員協助評估。\r\n九、投資於第六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項目皆應設立停損點，其虧損額度以\r\n不超過各投資標的購買價格之 15%為原則，超過時應評估做適當處置。\r\n十、本校校務基金投資取得之收益，應全數納入校務基金統籌運用。\r\n十一、投資收益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經費收支應有合法憑\r\n證，並依規定年限保存。\r\n十二、本要點經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4029058308915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投資取得之收益收支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收入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收入收支管理要點</div>\r\n</div>","summary":"一、本要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訂定之。\r\n二、本校各項招生收入之管理及運用應依本要點辦理。\r\n各項招生收入應由教務處綜合組依其成本編列經費預算表，簽會人事室及主計室審核。\r\n外籍學位生申請入學收入由國際事務處依其成本編列經費預算表，簽會人事室及主計室\r\n審核。\r\n三、本校各項招生收入之來源如下：\r\n(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r\n(二)應考人報考資格不符，及因故繳款但未完成報名之審查及處理費。\r\n(三)其他有關收入。\r\n四、各項招生收入應提撥一定比例供學校統籌運用，提撥比例如下：\r\n(一)碩士班甄試入學、碩士班考試入學、碩士在職專班招生、博士班甄試入學、博士班考\r\n試入學等招生提撥百分之二十。\r\n(二)台聯大碩士班考試入學與台聯大轉學生招生分配本校經費(含試務支出及結餘款)提\r\n撥百分之二十。\r\n(三)外籍學位生申請入學提撥百分之二十。\r\n(四)學士班各入學管道招生(如大學申請入學、四技二專、運動績優、特殊選才等)提撥百\r\n分之十。\r\n五、本校各項招生業務試務人員工作酬勞支給基準與分配系所運用比例，應依「教育部公立\r\n大專校院辦理各項試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及「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項招生業務工作酬\r\n勞支給準則」規定辦理。\r\n台灣聯合大學系統聯合招生依「台灣聯合大學系統招生試務工作費支付標準表」規定辦\r\n理。\r\n六、各項招生收入結餘款由教務處控管，外籍學位生招生收入結餘款由國際事務處控管，得\r\n累積並結轉次一年度繼續使用。運用範圍如下：\r\n(一)支援相關行政業務人員薪資。\r\n(二)招生宣傳相關業務所需費用。\r\n(三)招生宣傳相關出國旅費。\r\n(四)其他經專案簽准支用項目之費用。\r\n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r\n八、本要點經本校招生委員會議訂定，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40136249479168&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招生收入收支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原則","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原則</div>\r\n</div>","summary":"一、本原則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規定\r\n訂定之。\r\n二、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編制外人員，係指編制內專任教職員\r\n及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擬訂約聘僱\r\n計畫經行政院核定有案，列入本校年度預算員額進用之約聘僱人員以外，\r\n以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支出之編制外人員。\r\n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編制內人員本薪(年功薪)與加給以外之給\r\n與及第三目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支給項目如下：\r\n(一)共同適用項目\r\n1.講座教授、特聘教授之人事費。\r\n2.教師及研究人員各項額外加給。\r\n3.社團指導費、運動隊指導費等。\r\n4.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r\n5.支援學校各項學術或行政工作費(含台灣聯合大學系統)。\r\n6.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理之計畫及推廣教育計畫主持人\r\n費。\r\n7.在職專班、推廣教育教師鐘點費、臨床測驗試務及訓練講習鐘點費。\r\n8.導師工作費。\r\n9.課程規劃費、講義編撰費。\r\n10.教學、學術研究績優奬勵。\r\n11.教師出版學術論文及論文修改補助。\r\n12.研發成果權益收入分配之獎勵金。\r\n13.超支鐘點費。\r\n14.導師課程優良導師獎金。\r\n15.招生相關工作費。\r\n16.進修補助。\r\n17.依學術合作協議之授課教師交通補助費。\r\n18.校內活動獎勵。\r\n19.論文口試費、指導費及計畫審查費。\r\n20.其他經專案簽准，或校內相關會議(含行政會議、校務基金管理委員\r\n會、校務會議等)審核同意之給與。\r\n(二)編制外人員適用項目\r\n1.第二點所列編制外人員之人事費(含台灣聯合大學系統)。\r\n2.外聘人員酬金(諮商輔導、醫師及藥師等)。\r\n3.加班費及特別休假未休畢之工資費用。\r\n4.休假補助費(國民旅遊卡)。\r\n5.文康活動費。\r\n前項各款給與支給基準，應另行訂定或經專案簽奉核准，在同一事由不重\r\n複支領原則下支給。\r\n四、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關於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行政人員工\r\n作酬勞支給規定另定之。\r\n五、自籌收入人事費之支用以不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之前提下辦理。本法\r\n第五條所稱工作酬勞合併其他工作費支給上限，編制外人員工作酬勞以不\r\n超過本職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三十，其他工作費合計以不超過本職每月薪\r\n資總額百分之三十；工作酬勞加其他工作費合計以不超過本職每月薪資總\r\n額百分之四十。但資訊專業技術人員工作酬勞加其他工作費合計以不超過\r\n本職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六十。\r\n六、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理。\r\n七、本原則經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9968640897024&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原則"}],"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div>\r\n</div>","summary":"一、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勵辦理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人\r\n員，特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國\r\n立陽明交通大學辦理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勞支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r\n二、本要點所稱辦理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人員，係指辦理自籌收入業務或支援\r\n辦理自籌收入相關業務，著有績效者。\r\n三、本要點工作酬勞支給對象為編制內外之各類行政人員及兼任行政職務之教\r\n師。\r\n四、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由本校各項自籌收入項下支應。\r\n五、本要點所稱辦理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係指下列情形之一者：\r\n(一)年度工作計畫訂有客觀及量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辦理成效超越目標達成\r\n率百分之十以上者。\r\n(二)執行業務績效卓著，足為楷模者。\r\n(三)對於主辦業務能創新思考，提出具體改進方案，經採行確具成效者。\r\n(四)執行緊急重要任務迅速圓滿完成，著有績效者。\r\n(五)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搶救重大災害，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財產有貢獻\r\n者。\r\n(六)善用民間資源或推動機關業務委外作業或規劃業務周密且執行得宜，對\r\n節省公帑及人力，有具體績效者。\r\n(七)運用革新技術、方法或管理措施，具體開源及節流，績效顯著者。\r\n(八)其他優異行為或重大功績，足資獎勵者。\r\n六、辦理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得依績效程度支領相關工作酬勞，每月支領\r\n總額以不超過新台幣八千元為限。但具特殊績效經校長核定者，不受前述\r\n限制。\r\n七、編制內行政人員及兼任行政職務教師支領工作酬勞，每月支領總額以不超\r\n過其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百分之六十為限、資訊專業技術人員以不超過\r\n其本職薪資總額百分之六十為限、其餘編制外之各類人員以不超過其本職\r\n薪資總額百分之三十為限。非按月支薪人員之月薪總額，依前一年薪資總\r\n額按在職月數比例計之。\r\n八、學校每年依財務狀況核定一級行政單位及各院級單位工作酬勞額度。\r\n九、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者，其工作酬勞之支領及審核程序如下：\r\n(一)一級行政單位(含電子與資訊研究中心及任務型單位)\r\n1.由單位主管每年12月依其所屬人員表現擇優提報，填具申請表並敘明\r\n其績效事蹟，經校級工作酬勞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會議通過\r\n並經校長核可始得支領。\r\n2.績效評定以該人員當年度任職期間之表現評定，滿一年者核給整年度\r\n工作酬勞，未滿一年者可依實際在職期間核計工作酬勞。\r\n3.審核通過後，由各單位依審議結果及其財源各自造冊，依行政程序一\r\n次核發。\r\n4.審議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聘請相關人員組成，於次年1月召開\r\n會議評定績效。審議小組行政事務由秘書處辦理。\r\n5.當年度任職期間執行重大業務成效顯著足堪表率，有必要即時辦理考\r\n核以茲鼓勵者，由單位主管依行政程序簽核辦理，核支金額納入單位\r\n年度獲核工作酬勞額度內，並以不超過單位前一年度核定額度百分之\r\n二十為限，所需經費由該單位自籌收入支應。\r\n(二)院級單位所屬人員，由各該院級單位統籌並參照前揭規定自行辦理，辦\r\n理時程及核撥方式自訂後送校備查，工作酬勞由其自籌收入支應。\r\n(三)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編制內行政人員被指派執行特殊任務者之工作酬\r\n勞，得視實際需要另專案辦理，不受本點第一款規範限制。\r\n十、本校各單位支領工作酬勞情形，應指定專人登錄備查，並經人事室及主計\r\n室共同審核，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本要點第七點規定上限。\r\n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理。\r\n十二、本要點經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9800512221184&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給與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06-02","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nbsp;</div>\r\n</div>","summary":"111年10月1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r\n本要點第4點所附給與標準表113年3月18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3次會議備查\r\n本要點第4點所附給與標準表114年6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3學年度第4次會議備查\r\n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下稱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r\n收入支應人事費原則，訂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r\n給與要點(下稱本要點)。\r\n二、本校各單位為配合校務推動或提升學術研究水準，聘請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r\n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實際負有領導指揮監督及推展業務職責者，得於自籌\r\n收入項下支給主管職務工作費。\r\n三、有自籌收入經費來源之單位因業務需要聘請功能性主管者，得以專案簽奉校\r\n長核定後支給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其經費來源應為該單位自籌收入\r\n經費，並定期續聘檢討。\r\n四、本校參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r\n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訂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兼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給\r\n與標準如附表(下稱本給與標準表)。但有特殊需要另支不同給與標準者，應\r\n敘明理由並經校長核定，則不在此限。\r\n本給與標準表將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滾動修正，並提校務基金管\r\n理委員會備查。\r\n五、擔任本校編制內主管職務者，應優先支領主管職務加給。\r\n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數個編制內主管職務或功能性主管職務者，在不重\r\n領、不兼領原則下擇一支領。但如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高於主管職務加給\r\n者，得補發其差額。\r\n六、本要點通過前業依國立交通大學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酬勞支給標準表或專案\r\n簽准核發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者，得持續核發至該次聘期結束。\r\n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n八、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39057245305019187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給與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2-10-23","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div>\r\n</div>","summary":"一、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延攬及留任特殊優秀人才，以提升本校學術競爭力，依教育部延攬及留住大專校院特殊優秀人才實施彈性薪資方案，訂定本原則。\r\n二、 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適用對象\r\n本校編制內現職及新聘專任有給之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含教學、研究、專業技術人員）。\r\n三、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資格標準\r\n（一）卓越教研人員\r\n過去五年持續有傑出表現，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r\n1. 曾獲諾貝爾或相同等級獎項得獎人。\r\n2. 曾獲國內外知名國家院士者。\r\n3. 過去五年曾獲國際著名獎項足以提昇本校國際聲望者。\r\n4. 曾獲教育部國家講座者。\r\n5. 曾獲教育部學術獎者。\r\n6. 曾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傑出研究獎兩次（含）以上或國家科學及\r\n技術委員會 特約研究人員者。\r\n（二）傑出教研人員\r\n過去五年持續有傑出表現，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r\n1. 過去五年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傑出研究獎者。\r\n2. 過去五年曾獲教育部教學獎項或本校傑出教學獎，且五年內合計獲上述獎項兩次（含）以上，並經所屬系院級單位推薦者。\r\n3. 過去五年曾獲其他國內外重要學術獎項並經所屬系院級單位推薦者。\r\n4. 過去五年曾獲國內外重要學會會士並經所屬系院級單位推薦者。\r\n5. 過去 二 年曾擔任國際 優良 期刊 主（總） 編輯（ Editor-in-Chief 並 經\r\n所屬系院級單位推薦者。 前述國際優良 期刊 清單另定並由研發處公布\r\n之。\r\n（三）績優教研人員：研究、教學、服務績效優良有特殊成就並經所屬院級單位推薦者。\r\n（四）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r\n納編三年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r\n1. 未曾任或非現任國內學術研究機構編制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r\n2.於本校正式納編前五年間均任職於國外學術研究機構。\r\n以上所述過去五年，不含申請當年度。同時符合前項各款資格者皆可提出申\r\n請，若同時獲兩款（含）以上獎勵者，其彈性薪資或獎勵額度擇一領取。\r\n四、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審查機制\r\n（一）卓越及傑出教研人員：經所屬院級單位推薦，由校級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查。\r\n（二）績優教研人員及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由各院級彈性薪資審議會議審查，各學院應明訂審查辦法。申請人為學院審議會議召集人者，得逕送校級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審查。\r\n五、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審查標準\r\n由本校視發展重點訂定比重，參考項目如下：\r\n（一）教學方面：獲重要教學獎項肯定、授課鐘點數與教學反應問卷、指導學生學術研究之獲獎或績效、協助教學業務推動或教學行政（如教學相關委員會參與）、配合推動校務發展之教學業務及推動國際化相關教學績效等。\r\n（二）研究方面：獲國內外重要獎項之肯定、相關優勢領域之論文或專書質量、爭取校外研究經費、產學合作（如：獲證專利數、技轉金額及產學計畫）及其他具體研究成果等。\r\n（三）服務方面：參與校內外委員會服務表現、學生輔導表現、行政服務表現、專業服務表現、大學社會責任及其他服務表現等。\r\n六、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績效要求\r\n（一）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未來績效應兼顧教學、研究、服務各面向，各項績效要求參照本原則第五點各款規定辦理。\r\n（二）獲獎人員應配合彈性薪資經費來源規定繳交績效報告，補助期間中途離退者亦同，績效報告由本校彙整後依規定繳交。\r\n七、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定期審議評估機制\r\n（一）卓越教研人員：獎勵期間至少一次。\r\n（二）傑出教研人員：二年一次。\r\n（三）績優教研人員：二年一次。\r\n（四）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一年一次。\r\n八、 特殊優秀教研人員之彈性薪資或獎勵支給額度、獎勵最低薪資差距比例、核給期程及各類頂尖人才核給比例\r\n（一）卓越教研人員：每期3~5年，名額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5%為原則。\r\n1.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者，每月以30~60點為原則。\r\n2.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二目者，每月以10~30點為原則。\r\n3.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三目者，每月以7~15點為原則。\r\n4.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者，每月以5~10點為原則。\r\n5.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五目者，每月以3~8點為原則。\r\n6. 符合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者，每月以2~7點為原則。\r\n獲核人員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年薪資比例約1.2：1~7：1。\r\n獎勵金最低與最高差距比例約1：30。\r\n（二）傑出教研人員：每月以2~6點為原則，每期2年，名額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15%為原則。\r\n獲核人員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年薪資比例約1.2：1~1.6：1。\r\n獎勵金最低與最高差距比例約1：3。\r\n（三）績優教研人員：每月以1~4點為原則，每期2年，名額以不超過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40%為原則。\r\n獲核人員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年薪資比例約1.1：1~1.4：1。\r\n獎勵金最低與最高差距比例約1：4。\r\n（四）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每月以1~4點為原則，每期以3年為原則。依每年度考評結果作為續發次年度獎勵之依據。若於獎勵期間符合「國家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款所訂資格，則獎勵額度得依其規定調整之。\r\n獲核人員之年薪資與校內同職等人員年薪資比例約1.1：1~1.4：1。\r\n獎勵金最低與最高差距比例約1：4。\r\n依本原則獎勵補助之各類核定人員，副教授級以下職級之獲核人員合計以不低於全校總獲核人員之20%為原則。\r\n九、 本校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所需經費來源如下：\r\n（一）教育部補助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r\n（二）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補助款。\r\n（三）政府部會相關補助經費。\r\n（四）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r\n本彈性薪資之支給點數之折合率，本校得視各年度經費狀況調整之，以每點折合新臺幣壹萬元為參考標準。經費來源單位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n十、 本校特殊優秀教研人員如為新聘、退休、借調、留職停薪或中途離職者，彈性薪資或獎勵金之支給以實際到（在）職月數佔全年比例計算之；借調校外單位者，依歸建回本校任教月數佔當年比例支給彈性薪資或獎勵金。惟卓惟卓越及傑出教研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原獎勵期間、原得於原獎勵期間、原獎勵額度內，經校級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另約定之。 （一）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相當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相當簡任十二職等（含）以上之職位簡任十二職等（含）以上之職位者者。。 （二）借調至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並對校務發展有重要貢獻者者。。 十一、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至至本校擔任非編制內專任教研人員，如符合本原則擔任非編制內專任教研人員，如符合本原則卓越教研人員及及新聘特殊優秀教研人員資格標準者，經專案簽核同意後得適用本原，經專案簽核同意後得適用本原則。則。\r\n十二、彈性薪資或獎勵金審議委員會之組成\r\n（一）校級彈性薪資審議委員會：校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並邀請校外相關\r\n領域學術表現優異之公正人士六至十人共同組成。\r\n（二）院級彈性薪資審議會議：由各院級單位自行辦理，審議委員組成方式及審議辦法須經院務會議或其他院級會議審議通過。\r\n十三、為延攬新聘優秀人才，本校提供必要之教學、研究及行政支援，參考項目如下：\r\n（一）教學資源方面：提供彈性開課、減免教學時數等措施，藉由教學助理減輕教師教學負擔。\r\n（二）研究設備方面：提供經費配合補助專任教師所需之實驗設備等。\r\n（三）行政支援方面：本校各學院系所皆聘任相關助理人員協助教師及研究人員行政庶務之辦理。\r\n各院級單位可視延攬新聘國際特殊優秀人才之必要，得以專案簽核支應租屋補助。\r\n十四、本校教研人員於本支應原則所訂績效範圍外，如於其他研究、教學或傑出專業表現等有特殊貢獻者，得依其性質或卓越程度額外給予獎勵，其獎勵原則及審議程序由相關單位另定之。\r\n十五、本原則未規定事項，或經費來源另有規定者，依相關規定辦理。\r\n十六、本原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同意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9482441371648&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延攬傑出人才獎勵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5-02-11","detailContent":"","summary":"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延攬國內外傑出學者來本校服 務，以提昇國際學術競爭力，特訂定本獎勵要點。\r\n二、申請資格：\r\n本校延攬之傑出人才，分為鴻儒講座教授(Eminent Chair Professor)與青年講座教授(Junior Chair Professor)，其資格如下：\r\n(一)鴻儒講座教授需符合以下條件：\r\n1.曾服務於國際一流學術研究機構或國際知名公司任職十年以上，具國際學術聲譽或具掌握達國際領先水準之核心技術，並有領導學術或產業研究團隊之經驗。\r\n2.曾獲國家級研究院院士、國際重要學會會士或相當等級之獎項。\r\n3.經本校聘任為教授，並獲本校新聘教師委員會推薦。\r\n(二)青年講座教授需符合以下條件：\r\n1.具教學或研究國際競爭力或領導潛力之傑出人才。\r\n2.年齡45歲以下(以到職日為計算基準)。\r\n3.經本校聘任為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獲本校新聘教師委員會推薦。\r\n三、申請及審查流程：\r\n(一)應聘教師提供個人簡歷等相關資料，並由各系/所/中心依本校新聘教師審查流程辦理申請作業。\r\n(二)應聘教師所屬單位需針對申請人與系院中長期策略發展關聯性及申請人是否具策略發展方向領域領導力等提出推薦簡報，由所屬單位主管列席本校新聘教師委員會說明。\r\n(三)本校新聘教師委員會審查新聘教師申請案時，就符合上述資格人選提出建議獎勵內容，並由委員會以正式書函通知申請人及所屬單位。\r\n(四)獲獎勵者於正式報到後，由所屬單位憑通知書函正式簽請校長核定獎勵。\r\n四、獎勵內容：\r\n(一)本獎勵之全銜前得冠予捐助人芳名，金額依募款情形彈性調整，鴻儒講座每人每月以二十萬元為上限，每人以核給三年為上限；青年講座每人每月以六萬元為上限，每人以核給四年為上限。\r\n(二)獲得獎勵之新進教師，獎勵期間需配合本校提供教學或研究成果報告以向捐助人徵信。\r\n(三)獲獎人如有離職、留職停薪、轉任借調至其他單位、違反重大過失遭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懲處或不予聘任等情事，將停止或撤銷獎勵金之發給。\r\n五、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之受贈收入支應。\r\n六、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n七、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453317474924630016&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延攬傑出人才獎勵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國際化研究成果獎勵原則","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03-21","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國際化研究成果獎勵原則\r\n110年11月17日本校110學年度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r\n110年12月14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年度第2次會議通過\r\n112年10月25日本校112學年度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r\n112年11月28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 第2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3年5月8日本校112學年度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r\n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 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4年2月19日本校113學年度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r\n114年3月2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3學年度 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r\n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本校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以下簡稱教師及研究人員)積極投入研究，以提升本校國際聲譽及能見度，特設置本獎勵原則。\r\n二、本原則係綜合考量研究成果之貢獻度做為衡量標準。研究貢獻度之評比指標含學術專書、專書章節、擔任國際會議主講人、擔任重要國際期刊編輯、國際期刊論文、國際會議論文、指導學生發表國際會議論文並獲最佳論文獎者、FWCI表現傑出者、高被引學者(Highly Cited Researchers)、主持研究計畫、主持國際研究合作計畫或教育部社會責任實踐計畫及專利等成果項目，以本校為所屬學術機構發表之成果，並以各項成果指標累計核算獎勵點數。\r\n三、出版學術專書及專書章節者予以獎勵。\r\n(一)學術專書：\r\n1.本原則所稱學術專書，係指由國內外學術性出版單位出版，經學院提供外審建議名單，由學校送外審通過之原創性專書。\r\n2.學術專書如有多位本校作者共同著作，則申請人獲獎勵點數以全額點數除以本校作者人數(排除校外人士及本校學生之作者人數)計算。\r\n3.符合審定資格之學術專書，分別獲得下列點數：\r\n(1)傑出學術專書，每部最高以20點計。\r\n(2)優良學術專書，每部最高以12點計。\r\n(3)甲類學術專書，每部最高以6點計。\r\n傑出學術專書需經下列單位之專書書稿審查機制通過，且由國內外學術出版單位正式審查程序通過並出版者：\r\n(1)國際知名出版社、國際知名學術組織。\r\n(2)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r\n(3)中央研究院。\r\n(4)收錄SSCI/SCIE/A&HCI/TSSCI/THCI期刊之單位。\r\n(5)獲具公信力之(政府)機構認可。\r\n4.經國際著名出版商出版，符合審定資格之主編外文學術專書分別獲得下列點數：\r\n(1)傑出主編外文學術專書，每部最高以10點計。\r\n(2)優良主編外文學術專書，每部最高以6點計。\r\n(3)甲類主編外文學術專書，每部最高以3點計。\r\n5.人社、客家、法律及通識等相關領域之教師及研究人員所發表之學術專書除原創性專書外，符合審訂資格之翻譯專書分別獲得下列點數：\r\n(1)傑出翻譯專書，每部最高以5點計。\r\n(2)優良翻譯專書，每部最高以3點計。\r\n(3)甲類翻譯專書，每部最高以2點計。\r\n(二)專書章節：\r\n1.本校人社、客家、法律及通識等相關領域之教師及研究人員發表之人文社會領域學術專書內之章節，經學院提供外審建議名單，由學校送外審通過之專書章節。第一類專書章節，每章最高以1點計；第二類專書章節，每章最高以0.5點計。\r\n(1)第一類專書章節：需經下列單位之專書書稿審查機制通過，且由國內外學術出版單位正式審查程序通過並出版者：\r\n①國際知名出版社、國際知名學術組織。\r\n②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r\n③中央研究院。\r\n④收錄SSCI/SCIE/TSSCI/A&HCI/THCI期刊之單位。\r\n(2)第二類專書章節：學術專書僅經國內外學術出版單位正式審查程序通過並出版者。\r\n2.專書章節點數，每人每部書籍以不超過2點為原則。專書章節如有多位本校作者共同著作，則申請人獲獎勵點數以全額點數除以本校作者人數(排除校外人士及本校學生之作者人數)計算。\r\n(三)學術專書及專書章節獎勵，每人同部著作僅得擇一申請。學術專書及專書章節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30點為原則。\r\n(四)學術專書及專書章節出版單位正式審查程序，係指經出版單位之常設性出版委員會(或編輯委員會)以匿名方式送請2位以上學者專家進行審查，每位審查委員皆提供具體審查意見及修訂建議，並於著作人答覆、修訂後決議通過出版之程序。凡未經正式審查程序通過之學術專書、以及一\r\n般教科書、編譯著作、會議論文集、研究成果報告等，皆不在本原則受理申請範圍。\r\n四、擔任國際會議之主講人予以獎勵。前述國際會議係指各學院提供之當年度頂尖及重要國際會議清單。\r\n(一)擔任頂尖會議之主講人(以Plenary Talk、Keynote Speaker為限)，每人每場最高以4點計。\r\n(二)擔任重要會議之主講人(以Plenary Talk、Keynote Speaker為限)，每人每場最高以2點計。\r\n(三)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10點為原則。\r\n五、擔任重要國際期刊主編輯或副編輯(不含客座編輯)予以獎勵，期刊需為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所指校級指標性期刊及第二目所指學院重點發表期刊。\r\n(一)期刊JIF Percentile大於90％（JIF Percentile≧90％），擔任每一期刊編輯最高以2點計。\r\n(二)期刊JIF Percentile小於90％（JIF Percentile＜90％），擔任每一期刊編輯最高以1點計。\r\n(三)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10點為原則。但因同一事由已支領「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彈性薪資者，不計點數。\r\n六、國際期刊論文及國際會議論文成果優良者、指導學生發表國際會議論文並獲最佳論文獎者、FWCI表現傑出者及獲Clarivate Analytics評選為高被引學者予以獎勵。論文獎勵之申請人為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惟第一作者提出申請時，需經通訊作者同意，且須於同一梯次提出申請。若有多位通訊作者及第一作者時，申請人獲該篇論文點數以全額點數除以本校提出申請之通訊作者及第一作者人數計算，且同篇論文以申請一次為限。論文發表期刊之IF或於所屬次領域之JIF Percentile值以發表年度 之前一年度公布值為原則。\r\n(一)國際期刊論文：發表於SCIE/SSCI/A&HCI之校級指標性、學院重點發表、高被引(Highly Cited Papers)及國際合著之期刊論文，每篇論文每人以獎勵一次為限，惟高被引論文不在此限。\r\n1.校級指標性期刊論文：\r\n(1)學術界公認指標性期刊論文：\r\n①刊登於自然期刊(Nature)、科學期刊(Science)及期刊IF 40以上之論文(限Original Research、不含Review、Meeting\r\nAbstract)\r\n，且申請者需為主要貢獻者。每人每篇論文以不超過60點為原則。\r\n②若同一篇論文有多位申請人，通訊作者最高以60點計、第一作者最高以30點計、第二作者最高以10點計、其他共同作者最高以5點計。\r\n(2)前1％指標性期刊論文：\r\n期刊發行超過10年經JCR資料庫計算該期刊JIF Percentile大於99％(即JIF Percentile≧99％)者，每篇論文最高以8點計。\r\n2.學院重點發表期刊論文：\r\n(1)JCR資料庫計算該期刊JIF Percentile介於99％至80％（99％＞JIF Percentile≧80％）者，或各學院推薦其他鼓勵重點發表期刊，經各學院推薦期刊清單，經校長或指派副校長主持之審議會議審定。\r\n(2)期刊JIF Percentile介於99％至90％(99％＞JIF Percentile≧90％)，且經審議會議審定者，每篇論文最高以4點計。\r\n(3)期刊JIF Percentile介於90％至80％(90％＞JIF Percentile≧80％)，且經審議會議審定者，每篇論文最高以1點計。\r\n(4)期刊JIF Percentile小於80％(JIF Percentile＜80％)，且經審議會議審定為鼓勵重點發表期刊者，每篇論文最高以1點計。\r\n3.前1％指標性期刊論文及學院重點發表期刊論文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30點為原則。\r\n4.高被引論文：\r\n經Essential Science Indicators(ESI)當年度公布為高被引論文，以過去3-5年間發表之論文為限(不含當年)，每篇論文以獎勵一次為限，每篇論文最高以10點計。\r\n5.國際合著期刊論文：\r\n若為前述前1％指標性、學院重點發表期刊論文或高被引論文，得依前述獎勵點數，再乘以1.5倍計算點數。\r\n(二)為鼓勵人社、客家、法律及通識相關領域教師及研究人員積極發表國際期刊論文，發表刊登於所屬次領域JIF Percentile小於80％（JIF Percentile＜80％）或收錄於A＆HCI之期刊論文，每篇論文以0.5-1點計。國內期刊部分，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審查通過之TSSCI、THCI收錄之期刊清單為限，每篇論文最高以1點計。若有部\r\n分期刊未收錄於\r\nJCR資料庫，學院得推薦他類重要期刊清單，經校長或指派副校長主持之審議會議審定，每篇論文最高以1點計。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10點為原則。\r\n(三)國際會議論文：學院得提校級專案審定標竿會議清單，經校長或指派副校長主持之審議會議審定，且論文經會議主辦單位出刊（Proceeding）者。其標竿會議依近5年(不含當年)「領域權重引用影響指數」(FWCI)，以SciVal資料庫當年度 公布數據為準，計算點數。\r\n1.標竿會議FWCI指數達6(含)以上者，每篇論文最高以6點計。\r\n2.標竿會議FWCI指數達3(含)以上者，每篇論文最高以3點計。\r\n3.其餘標竿會議每篇論文最高以1點計。\r\n4.校級專案審定標竿會議論文之國際合著點數計算方式比照學院重點發表期刊論文辦理。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15點為原則。\r\n(四)指導學生發表國際會議論文並獲最佳論文獎者(Best Paper Award)，每篇論文最高以1點計。會議以各學院提供之當年度頂尖及重要國際會議清單為限，每篇論文每人以獎勵一次為限。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5點為原則。\r\n(五)為鼓勵全校教師及研究人員研究質化之提升，獎勵FWCI表現傑出，對全校整體研究水平貢獻卓著者予以獎勵。\r\n評選方式為教師個人過去5年(不含當年)FWCI指數減去全校平均FWCI指數後，乘以該教師總論文篇數，作為教師及研究人員對全校研究質化提升之貢獻指標。其FWCI指數及論文篇數，以SciVal資料庫當年度公布數據為準，並僅計算以本校名義發表之研究產出。\r\n1.第一級：排序本校前10名者，最高以10點計。\r\n2.第二級：排序本校11-30名者，最高以5點計。\r\n3.第三級：排序本校31-50名者，最高以3點計。\r\n4.第四級：排序本校51-100名者，最高以2點計。\r\n排序結果由研發處計算後公布。\r\n(六)當年度 已支領「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延攬及留住特殊優秀人才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第三點各款彈性薪資者，其論文獎勵依下列情形辦理。\r\n1.已獲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第三點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獎助者，僅限申請本原則第六點第一款第一目獎勵。\r\n2.已獲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第三點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獎助者，申請本原則第六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等獎勵項目之核定點數以下表比例計算：\r\n獲彈性薪資暨獎勵補助支應原則\r\n申請項目\r\n第一款 第六目\r\n第二款\r\n第三款及 第四款\r\n本原則第六點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r\n40％\r\n50％\r\n60％\r\n(七)獲Clarivate Analytics評選為前一年度之高被引學者，得提出申請，點數最高以30點計。\r\n七、非以主管職務身分主持公民營機構之下列研究計畫者：\r\n(一)研究計畫提列予本校統籌之校管理費總額逾50萬元以上者，由負責簽訂計畫之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提出申請。校管理費50萬元最高以1點計，每增加50萬元最高加給1點，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20點為原則。\r\n(二)主持大型研究計畫，每件每年超過1,200萬元者最高以3點計，超過1,200萬元以上，每增加400萬元最高加給1點。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20點為原則。如為單一整合型計畫，分項主持人得依獲核經費比例提出申請，依計畫主持人獲得之點數，乘以申請人於該計畫總經費貢獻比例，核予申請人點數。\r\n(三)主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整合型研究計畫(需有獨立子計畫，不含單一整合型)，各件每年加總超過200萬元者，總計畫主持人每件最高以2點計，團隊成員包含本校助理教授級者，另最高加給總計畫主持人1點。\r\n(四)主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或國家衛生研究院整合性醫藥研究計畫，每件每年超過100萬元者，第2件(含)以上且未領主持費者最高以2點計，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4點為原則。\r\n第一款至第四款獎勵項目擇優領取，不得重複獎勵。\r\n(五)主持國際研究合作計畫或教育部社會責任實踐計畫，每件每年超過50萬元者最高以2點計，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10點為原則。\r\n八、發表屬歐洲、美國、日本之發明專利案，且經本校審查通過提出申請者，每件已領證之發明專利案，最高以1點計。專利案如為多人共同發明時，點數將以發明人數平均計算。獎勵點數合計，每人以不超過5點為原則。\r\n九、本校教研人員如於受理申請期間退休或離職者，不予獎勵；留職停薪及借調者，經研發常務委員會議審查同意後，得予以獎勵。\r\n十、各年度獎勵點數每點折合金額之折合率，得由本校依全校整體研究發展成果與財務狀況另訂之。\r\n十一、本校國際化研究成果獎勵受理當年度年度成果，其中計畫部分，以計畫起始年 度為準，由研發處依據教師及研究人員所提報之個人研究成果資料，提送符合資格者至研發常務委員會議審查，核定獎勵之點數。\r\n十二、本獎勵之經費來源為相關政府機構補助經費及校務基金自籌收入等，若經費來源不足時，本校得視學校財務狀況做必要之調整。\r\n十三、本獎勵作業辦理確切日期及相關注意事項，以研發處通知及公告之時程為準。\r\n十四、本原則經行政會議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35900530136947507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國際化研究成果獎勵原則"}],"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03-21","detailContent":"","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公務車輛增購、汰換及租賃要點\r\n110年10月1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r\n114年3月2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3學年度第3次會議修正通過\r\n一、本要點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r\n二、本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公務車輛增購、汰換及租賃，應本撙節及符合經濟效益\r\n原則，以確有實際需要者為限。\r\n三、本校以自籌收入支應公務車輛增購、汰換及租賃經費動支作業程序：\r\n(一)總務處就現有公務小客車及客貨兩用車車輛數、車況及駕駛員實際需求\r\n審慎評估，經評估後確有需求，於行政院核定配置數範圍內，依實際需要\r\n及預算容納情形，逐年辦理增購或汰換，免報教育部，逕送校務基金管理\r\n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購置作業；未經行政院核定配置數者，除應報教育\r\n部轉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r\n(二)大客車除有特殊情況應報教育部轉行政院核准外，不得增購或汰換。\r\n(三)公務機車經校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逕行購置。\r\n四、本校公務車輛增購、汰換及租賃，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各年度中央政府總預算\r\n有關公務車輛編列標準辦理，各項配備不得逾越該標準之規定。\r\n五、本校以非自籌收入支應公務車輛增購、汰換及租賃者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r\n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車輛作業要點」規定辦理。\r\n六、本要點經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359008169363247104&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新興工程支應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新興工程支應要點</div>\r\n</div>","summary":"一、 本要點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r\n二、 本要點所稱新興工程係指建築、景觀、公共設施及設備等工程。其總計\r\n畫經費概估悉依行政院所訂「公共建設工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辦理。\r\n三、 新興工程之經費來源為校務基金自籌、政府機關補助或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r\n共建設法所引進之民間資金。\r\n四、 新興工程可行性評估計畫於完成校內相關審議程序後，符合下列條件者，送\r\n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依審議程序辦理財源籌措：\r\n(一)全數由本校校務基金支應者。\r\n(二)因應自償性支出之償還財源。\r\n(三)政府機關補助，須由本校校務基金配合支應者。\r\n(四)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引進之民間資金，須由本校校務基\r\n金配合支應工程經費者。\r\n五、 新興工程超過五千萬元以上者，如需申請教育部補助，應依「教育部所屬國\r\n立大專校院實施校務基金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查及補助要點」辦理，提報可\r\n行性評估計畫送教育部審查。\r\n六、 新興工程宜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製時程及教育部對學校工程計畫年度經\r\n費補助審查之作業規定辦理。\r\n七、本要點經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8830390677504&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新興工程支應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償性支出及建設計畫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控管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償性支出及建設計劃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控管要點</div>\r\n</div>","summary":"一、本要點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之。\r\n二、本要點所稱自償性支出及建設計畫係指可於營運期間向使用者、受益\r\n者收取相當代價或其相關收入，以供全部或部分償付其原投資成本之\r\n支出。\r\n三、本校各項服務性設施之提供或其他可供營運項目，以自償性支出及建\r\n設計畫方式辦理為原則。\r\n四、辦理自償性支出及建設，應優先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鼓勵\r\n民間參與投資;如因性質特殊需本校配合支出或民間無意願參與投資\r\n者，始得依本要點辦理。\r\n五、向本校或金融機構舉借財源辦理自償性支出及建設計畫，需求單位應\r\n檢具財源舉借及債務清償計畫，其計畫應加強財務規劃、成本效益評\r\n估、風險管理及財務清償，據以訂定合理之自償率，作為確定財務責\r\n任的依據。\r\n前項自償性支出計畫之財務規劃、成本效益評估等，得委託專業機構\r\n辦理，其可行性得聘請校內外專業人員組成小組協助審查。\r\n六、需求單位辦理財源舉借時，應檢具財源舉借及債務清償計畫提報管理\r\n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理。\r\n前項向金融機構貸款者，需依財政部「公共債務管理委員會審議規則」\r\n規定，檢具各項文件於規定時程提報公共債務管理委員會審議後，納\r\n入年度預算編列。\r\n向金融機構貸款時，應就貸款年期、利率水準、償還年期、清償條件\r\n等組成金融機構貸款評選委員會，評比甄選適當金融機構，經校長核\r\n定後辦理。\r\n七、自償性支出及建設計畫舉借之還款，應由需求單位依債務清償計畫，\r\n於相關年度納入預算編列，除由營運收入攤還外，得就自籌項目經費\r\n提撥一定比例金額，充當舉借還款財源。\r\n前項提撥比例由管理委員會審議之。\r\n八、辦理自償性支出及建設計畫，於計畫營運次年起，需求單位應提交管\r\n理委員會前一年度營運績效報告，並應定期檢討營運情形及注意經濟\r\n變動因素，逐年檢討其對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之影響，如無法達成原\r\n訂自償率時，需求單位應即檢討提出改進措施提報管理委員會審議；\r\n若有喪失自償性債務償債財源之虞時，應檢具修正計畫提報管理委員\r\n會審議。\r\n前項向金融機構舉借財源者，應檢具修正計畫提報財政部公共債務管\r\n理委員會審議。\r\n九、本要點經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8696844038144&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自償性支出及建設計劃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控管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產學合作館舍捐建租金收益原則","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產學合作館舍捐建租金收益原則</div>\r\n</div>","summary":"一、為促進校區發展及與企業界進行產學合作計畫，鼓勵企業捐建館舍及雙方利\r\n用館舍空間進行產學合作以活化空間使用及收益，特訂定本原則(以下簡稱\r\n本原則)。\r\n二、本校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與\r\n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或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合作機構)辦理產\r\n學合作，其涉及之館舍捐建及空間出租租金計收基準，適用本原則之規定。\r\n三、以本校為起造人，由合作機構於校地興建館舍完成後，該館舍全部所有權登\r\n記為中華民國(本校為管理單位)，且自登記之日起三年內，本校與合作機構\r\n依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理產學合作，並訂有捐建產學合作契約。\r\n符合上述規定者，在捐建產學合作契約之年限內得逕予出租捐建館舍空間予\r\n合作機構，並依第八點規定收取租金。\r\n四、館舍捐建之籌備階段，應將捐建產學合作契約草案提送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r\n審議，契約草案條文至少如下：\r\n(一)捐建目的\r\n(二)捐建標的物\r\n(三)捐建產學合作之年限\r\n(四)建築物興建期程\r\n(五)捐贈及命名\r\n(六)合作機構使用捐建館舍面積比例\r\n(七)合作機構之權利義務\r\n(八)本校監督權利及協力義務\r\n(九)產學合作範疇及預估經費\r\n(十)產學合作成果及智慧財產權\r\n(十一)合約終止\r\n(十二)完整合意\r\n(十三)管轄法院\r\n(十四)契約份數\r\n五、完成第四點審議後，應續送校務會議報告核備，俟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捐建產\r\n學合作契約，並依契約條款進行捐建館舍之籌建、興建、完工驗收、進駐使\r\n用等工作。\r\n六、合作機構使用捐建館舍空間，其出租之租約年限最長以20年為限，租期屆滿\r\n後，若有續約之需要，其續約租金計收基準依第八點規定辦理。\r\n七、捐建館舍已完工且所有權登記為中華民國(本校為管理單位)後，合作機構續\r\n與本校簽訂個案產學合作書面契約，除依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外，\r\n應定明下列事項：\r\n(一)不動產標示、面積、範圍(得佐以圖示)。\r\n(二)使用用途及限制。\r\n(三)契約存續期間。\r\n(四)年租金之計收基準及續約條件。\r\n(五)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r\n(六)雙方權利義務。\r\n(七)違約處理。\r\n(八)契約終止條款。\r\n(九)其他特約事項。\r\n前項第三款契約存續期間應不超過第四點第三款捐建產學合作之年限。\r\n八、館舍空間出租租金不得免收，在捐建產學合作契約期間其年租金總額之計算\r\n方式為下列各款之合計：\r\n(一)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總額乘以百分比A。\r\n(二)房屋按當期課稅現值乘以百分比B。\r\n前項A、B百分比值，應綜合考量合作機構投入捐建館舍興建金額、與本校簽\r\n訂之產學合作金額、合作機構使用捐建館舍面積比例、合作機構空間使用期\r\n限、出租衍生之稅費、館舍修繕維護費、應分攤之公共水電費等成本支出，\r\n並參酌合作機構是否辦理節稅額度，於不影響校務基金健全下，提校務基金\r\n管理委員會審議，以作為租金計收基準。\r\n前項提送審議時，應提供捐建產學合作契約及個案產學合作契約併案審議。\r\n九、本校與合作機構所訂之捐建產學合作契約期滿，或未依第八點規定辦理館舍\r\n空間出租者，或無產學合作計畫執行，其館舍空間出租之計收基準應依「國\r\n有公用不動產收益原則」或本校其他規定辦理。\r\n十、合作機構捐建館舍並有動支捐建館舍收益進行產學合作者，捐建產學合作契\r\n約草案應載明動支收益具體內容，並提出財務規劃，整體評估財務收支是否\r\n平衡，於不影響校務基金健全下，提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後，應續送校\r\n務會議報告核備，俟同意後雙方應簽訂捐建產學合作契約，並依契約條款進\r\n行捐建館舍之籌建、興建、完工驗收、進駐使用等工作。\r\n十一、本原則經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開始實施，修正條文內容，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8582121435136&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產學合作館舍捐建租金收益原則"}],"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ESG（環境、社會、治理）投資準則","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ESG（環境、社會、治理）投資準則</div>\r\n</div>","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r\nESG（環境、社會、治理）投資準則\r\n 為落實大學社會責任(USR)，本校已將永續發展納入校務中長程發展計畫，\r\n其計畫目標與具體作法如下：\r\n一、計畫目標：\r\n（一）發揮大學社會責任，成為國內外推動永續發展議題的領航者。\r\n（二）發揮自我課責精神，得到大學永續發展評級系統認證。\r\n（三）透過修改校務基金投資規範，表達陽明交大支持企業綠色轉型決心。\r\n二、具體作法：\r\n（一）積極參與國內外永續發展倡議組織 。\r\n（二）逐步採用大學永續發展評級機構提出之審核架構作為本校永續報告書\r\n編製原則。\r\n（三）公開聲明，校務基金投資將優先考量實行社會責任相關評選優良企業\r\n或投資已參加國際氣候倡議、和具 ESG 概念國內企業。\r\n（四）提升具有 ESG 及企業社會責任(CSR)概念的公司的投資持股比例。\r\n 為提升具有 ESG 及企業社會責任(CSR)概念的公司的投資持股比例。本校\r\n校務基金投資原則訂定如下：\r\n一、ETF(指數股票型基金)：以投資符合 ESG 之 ETF 為主。\r\n二、以校務基金購入個股：\r\n（一）上市(櫃)公司股票：以投資具有 ESG 認證之公司為主，並與尚未獲得\r\n認證之公司議合。\r\n（二）新創公司股票：請公司簽署 ESG 聲明書，並與尚未獲得 ESG 認證之公\r\n司議合，每年定期追蹤執行情形。若公司拒絕簽署聲明書，本校將不予\r\n投資。\r\n三、以專利權及技術轉移所取得之技術股：\r\n（一）請現有的衍生新創企業，簽署企業經營 ESG 聲明書，並與尚未獲得 ESG\r\n認證之公司議合，鼓勵衍生新創公司進行相關 ESG 認證，每年定期追\r\n蹤執行情形；若公司拒絕簽署聲明書，本校將不參與公司後續任何增資\r\n認股。\r\n（二）未來有意申請衍生新創事業審查之創業團隊亦必須簽署 ESG 聲明書，\r\n並與創業團隊議合，鼓勵其在未來成立衍生新創公司時，進行相關 ESG\r\n認證；若創業團隊拒絕簽署聲明書，則本校產學運籌中心不受理其衍生\r\n新創事業審查申請。","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846640478208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ESG（環境、社會、治理）投資準則"}],"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支應各類會議講習訓練研討(習)會支給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支應各類會議講習訓練研討(習)會支給要點</div>\r\n</div>","summary":"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彈性運用自籌\r\n經費，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類會議講習訓練與研討(習)會管\r\n理要點」第十點及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r\n本要點。\r\n二、本要點所稱自籌收入，係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二條\r\n定義之。\r\n辦理各類會議、講習、訓練及研討(習)會，以自籌收入支應時，依本要點\r\n支給，如委辦單位另有規定者除外。\r\n三、辦理一般性會議、講習、訓練及研討(習)會，應利用校內自有場地，不得\r\n於外部場地辦理。如因特殊需要於校外場地辦理者，需專案簽奉校長核准。\r\n四、辦理各類會議、講習、訓練及研討(習)會，膳宿費編列上限規定如下：\r\n（一）參加對象為校內教職員工者，每人每日膳費為新臺幣(以下同)1,500 元；\r\n住宿費則依據國內出差旅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r\n（二）應業務需要辦理，且參加對象主要為校外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為\r\n2,000 元；每日住宿費為 4,000 元。\r\n（三）國際性會議、研討會（不包括講習、訓練及研習），每人每日膳費為 3,000\r\n元；每日住宿費為 5,000 元。但外賓每日住宿費為 8,000 元。如於膳\r\n宿費以外，再支給外賓其他酬勞者，其支付費用總額不得超出行政院所\r\n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來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r\n表規定。\r\n前項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r\n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如有特殊需求者，須專案簽奉校長核准。\r\n五、各類會議、講習、訓練及研討(習)會相關課程與活動之規劃及安排，應依\r\n所訂目標與實際需求，力求嚴謹及覈實辦理，並以收支平衡為原則。\r\n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類會議講習訓練與\r\n研討(習)會管理要點」辦理。\r\n七、 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833127689011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支應各類會議講習訓練研討(習)會支給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div>\r\n</div>","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r\n110年10月1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r\n111年5月17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r\n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r\n一、為加強財務管理，增進預算執行彈性，依本校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以下簡稱本支給基準)。\r\n二、本校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之經費支給，除法令、補助(委辦)單位或本校其他相關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支給基準辦理。\r\n三、本校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如下：\r\n項 目\r\n支 給 基 準\r\n經費來源\r\n相關依據及\r\n應行注意事項\r\n(一)各項內部會議及活動之誤餐\r\n1. 每人每餐以180元為限。\r\n2. 以自籌收入支應者，若有超過以上標準，需經專簽核准。\r\n各項收入\r\n未超過用餐時間不得提供。\r\n(二)各類茶點\r\n1. 各類會議以不供應點心、水果為原則。\r\n2. 惟如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外賓與會，或性質較為特殊者，可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提供，每人每份以120元為限。\r\n各項收入\r\n依據教育部98年3月16日台人(二)字第0980033823號函規定辦理。\r\n(三)年終擴大工作檢討會之餐飲費用\r\n每人每餐以1,500元為限。\r\n自籌收入\r\n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r\n(四)應教學、研究、業務需要，邀請外賓之餐飲費用\r\n1. 每人每餐以1,500元為原則，特殊情由得酌予提高費用，惟每人每餐以2,000元為限。\r\n2. 邀請對象為國際人士者，每人每餐以3,000元為限。\r\n3. 若有超過以上標準者，需經專簽核准。\r\n自籌收入\r\n(五)應教學、研究、業務需要辦理與境外生相關活動之餐飲費用\r\n1. 每人每餐以1,500元為限。\r\n2. 若有超過以上標準者，需經專簽核准。\r\n各項收入\r\n四、本支給基準經校務基金管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n(六)應教學、研究、業務需要提供境外生聯誼及新春校友聯誼之摸彩品\r\n由行政單位或教學單位之院系所提供者，每次以3,000元為限。\r\n自籌收入\r\n(七)應教學、研究、業務宣傳推廣需要致贈之紀念品，及依國際禮儀致贈外賓之禮品\r\n1. 以學校統一製作之紀念品為原則。\r\n2. 各單位自行製作具有單位特色之紀念品或購買之禮品，單價以500元為限。\r\n3. 若有特殊需求超過以上標準者，需經專簽核准。\r\n自籌收入\r\n(八)應教學、研究、業務需要召開之各類會議、專題研討或與學術研究有關之主持費、引言費、諮詢費、輔導費、指導費\r\n1. 每人每場次以2,500元為限。\r\n2. 以自籌收入支應者，若有超過以上標準，需經專簽核准。\r\n各項收入\r\n係比照出席費支給基準編列。\r\n(九)應教學、研究、業務需要評估計畫執行情形、目標達成效能之評鑑費\r\n1. 每人每場次以6,000元為限，半日以4,000元為限。\r\n2. 以自籌收入支應者，若有超過以上標準，需經專簽核准。\r\n各項收入\r\n如已支領評鑑費者，不得再以審查書面資料為由，重複支給審查費。","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8174749659136&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辦理各項業務及活動經費支給基準"}],"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收取及分配學術回饋金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收取及分配學術回饋金要點</div>\r\n</div>","summary":"一、為使本校專任教師得申請至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兼職或借調，依教育部公立\r\n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教育部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r\n原則、本校專任教師兼職兼課處理要點、本校教師借調處理要點等相關法令，\r\n特訂定本要點。\r\n二、本要點所稱學術回饋金，係指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r\n本校應與該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簽訂學術回饋金契約，並依本要點第三點、\r\n第四點規定於契約內明定回饋學校之費用。\r\n三、本校兼職學術回饋金至少為兼職費之百分之二十，且其額度每年不得少於兼\r\n職教師一個月在校支領之薪給總額。兼職學術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後，按\r\n學校百分之七十，學院百分之十五，學系(所)百分之十五比例分配。\r\n四、本校借調學術回饋金至少為該教師於本校原有年薪俸或任職機構年薪俸中\r\n較高者之百分之三十。借調學術回饋金由學校統一收取，扣除學系(所)所聘\r\n兼任教師之兼課鐘點費後，餘額按學校百分之三十，學院百分之二十，學系\r\n(所)百分之五十比例分配。\r\n五、兼職學術回饋金與借調學術回饋金得逐案訂定，由研究發展處與營利事業機\r\n構或團體辦理簽約事宜。\r\n六、兼職學術回饋金與借調學術回饋金支應項目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r\n管理辦法辦理。\r\n七、本校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期間，利用本校資源完成之研\r\n究成果，應依本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辦理。\r\n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n九、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791931235123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專任教師兼職或借調營利事業機構收取及分配學術回饋金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級研究中心績效獎勵回饋原則","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級研究中心績效獎勵回饋原則</div>\r\n</div>","summary":"一、為促進本校各級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拓展研發能量，積極與校外機構\r\n合作，爭取外部計畫經費挹注，提升研究成果並強化各中心運作績效，依本\r\n校「各級研究中心評鑑要點」(以下簡稱評鑑要點)第五點訂定國立陽明交通\r\n大學各級研究中心績效獎勵回饋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r\n二、本原則所稱獎勵回饋係指調增各中心執行計畫經費中應分配提撥予執行單\r\n位之管理費，適用管理費回饋計畫案不包含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r\n稱國科會)及教育部補助計畫。\r\n 國科會及教育部補助計畫之管理費分配提撥方式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r\n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辦理。\r\n三、為獎勵執行大型產學計畫績效卓著之研究中心，各中心執行計畫(國科會與\r\n教育部補助計畫不予列入)提撥予學校之管理費過去3年平均每年達150萬\r\n元(含)以上者，得於每年評鑑時依評鑑要點第三點所列項目提供評鑑資料\r\n送研究中心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委員會)審議，若經評鑑結果為「傑出」\r\n或「優良」，可同時申請計畫管理費獎勵回饋。\r\n四、各中心得依計畫提撥學校管理費績效狀況申請回饋比例及獎勵期間，每次回\r\n饋比例以計畫管理費總額20%為上限，獎勵期間不超過3年，原則如下：\r\n(一)過去3年提撥學校管理費平均150萬(含)以上未達200萬元：回饋比例上限\r\n15%、回饋年限1年。\r\n(二)過去3年提撥學校管理費平均200萬(含)以上未達250萬元：回饋比例上限\r\n15%、回饋年限2年。\r\n(三)過去3年提撥學校管理費平均250萬(含)以上未達300萬元：回饋比例上限\r\n15%、回饋年限3年。\r\n(四)過去3年提撥學校管理費平均300萬(含)元以上：回饋比例上限20%、回饋\r\n年限3年。\r\n五、本校每年視上一年度學校產學合作收入狀況，必要時得調整管理費回饋比例\r\n及獎勵期間，經研發常務委員會議審議，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核定，再由\r\n研究發展處通知各中心績效獎勵申請相關事宜，並依評議委員會核定結果進\r\n行獎勵回饋。\r\n六、本原則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777447045120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各級研究中心績效獎勵回饋原則"}],"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發成果與技術轉移管理辦法","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06-02","detailConte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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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發給對象，規定如下：\r\n除係屬本辦法有關規定之創作人或有功人員外，並應為本校之教師、職員或學\r\n生（以下稱「分配權人」）。分配權人應於科技部核准獎勵金申請案之發文通知日時，\r\n仍為本校委任、僱用或聘任之教師（包括但不限於榮譽退休教授、兼任教師、講座教\r\n授）或職員，或仍為本校註冊在學中之學生。 原分配權人於通知日時已無前述身分\r\n者，其原得分配之獎勵金部分，由其他分配權人依比例分配之。\r\n第四條 技術移轉獎勵金支給方式依經費來源不同，可區分為：\r\n一、科技部補助研究成果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獎勵；\r\n二、科技部績優產學運籌中心獎助金；\r\n三、一般性技術移轉個案獎勵。\r\n前項第三款指經費來源為技術移轉授權金、衍生利益金及其他因該技術移轉案\r\n所產生之權益收入。\r\n第五條 科技部補助研究成果傑出技術移轉貢獻獎獎勵金分配標準如下：\r\n一、創作人：百分之五十；\r\n二、本校：百分之二十(作為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r\n三、承辦技術移轉個案有功人員：百分之三十。\r\n第六條 科技部績優技術移轉中心獎助金分配標準如下：\r\n一、本校研究發展處產學運籌中心作為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相關用途：百分之\r\n九十；\r\n二、承辦技術移轉個案有功人員：百分之十。\r\n第七條 一般性技術移轉個案獎勵支給方式如下：本校應就技術移轉授權金、衍生利益金\r\n及其他因該技術移轉案所產生之權益收入提撥一定比例之獎勵予承辦技術移轉個案有\r\n功人員。\r\n前項獎勵，由本校自權益收入之校級行政管理費提撥百分之五。\r\n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及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751103879987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技術移轉獎勵金運用管理辦法"}],"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發成果股權處分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4-06-02","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發成果股權處分管理要點</div>\r\n</div>","summary":"一、目的及依據\r\n國立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管理因運用本校研發成果所獲之技術股，依政\r\n府法令訂定本要點。\r\n二、用詞定義\r\n本要點所稱技術股，指本校受政府機關(構)補助、委託或出資所研發產出之研發成\r\n果，因技術移轉授權或讓與後所獲得之股權。\r\n三、管理單位\r\n本校持有之技術股，依「國立大學校院校務基金設置條例」第九條規定，納入本校校\r\n務基金收支及保管。由本校研發處負責管理與運用，每年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評估本\r\n校持有技術股股權價值，適時提出股權處分方案。\r\n四、評估程序\r\n由研發處規劃股權處分方案，進行價格與時點評估：\r\n(一)上市（櫃）技術股處分方案：處分已於集中交易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買賣之有價證\r\n券，至少應參考當時最近三個月成交價格，並得考量其每股淨值、技術及獲利能力。\r\n(二)非上市（櫃）技術股處分方案：至少應包括擬出售之對象、底價股數及時間區間。\r\n五、審查程序與原則\r\n股權處分方案之審查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r\n(一)初審：由研發處邀集本校具有專業背景或財經背景之教職員或會計師擔任初審委員，\r\n針對處分方案進行實質審查，並作成初審意見送本校投資管理小組進行複審。\r\n(二)複審：由本校投資管理小組進行複審，參酌初審意見審查處分方案。必要時得聘請\r\n外部專業人士擔任複審委員。\r\n審查委員之選定應綜合考量專長、經驗、客觀與公正性及利益衝突迴避原則。\r\n六、處分程序\r\n依本校投資管理小組之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如為上市(櫃)技術股由權責單位辦理股\r\n權處分方案，非上市(櫃)技術股由研發處處分，並視股權性質依單位內部相關作業流\r\n程辦理，並應將處分股權相關文件妥善保存。\r\n七、免除股價變化產生之責任\r\n股權處分相關人員，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本校內部作業流程進行股權處分定價，\r\n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與財產帳面減損之責任。\r\n八、定期公告\r\n研發處應定期彙整公告技術作價投資管理情形，並通報教育部及中央科技主管機關。\r\n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學校校務基金相關規定辦理。\r\n十、本要點經行政會議及校務基金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390574990855770112&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發成果股權處分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紀念品領用暨銷售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紀念品領用暨銷售收支管理要點</div>\r\n</div>","summary":"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本校業務所需之紀念品，並擴大\r\n服務校友及民眾之購買需求，由本校自行委託廠商製作具代表性及紀念性\r\n質之禮品，提供校內因公務需求領用及對外銷售，或委由本校授權廠商製作\r\n及販售。為規範上述收支管理作業，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r\n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本要點。\r\n二、紀念品設計與授權：\r\n紀念品之設計、製作、授權、收益及相關事項，由本校秘書處統籌辦理。\r\n凡欲使用本校識別標誌者，應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商標管理辦法」提出申\r\n請，獲得本校同意後始得使用。未經同意授權而擅自使用者，本校得依商標\r\n法及相關規定主張權利，並禁止其使用。\r\n三、紀念品領用規範：\r\n本校各單位得依下列用途並秉持撙節原則，提出紀念品領用申請。\r\n(一)領用單位請填寫「紀念品領用申請暨經費核銷清單」，核可後領取並進\r\n行經費轉移。\r\n(二)紀念品領用用途：\r\n1.依國際禮儀致贈外賓之用，如：學術交流、外賓來訪、出國參訪、簽約合\r\n作、對外表達本校感謝及留念之意等。\r\n2.提供為校內、校際活動、比賽等獎品之用。\r\n3.提供為促進校務發展辦理之教學研究或行政宣傳推廣之用。\r\n4.提供為辦理學生活動或招生宣傳之用。\r\n紀念品領用用途第 1.或第 2.款者，若符合行政院及教育部相關規定，得於\r\n各單位業務費、推動科技研究發展經費或其他符合規定經費支應。紀念品請\r\n領用途為前項第3.或第4.款者，得於符合自籌經費規定之任一項經費支應。\r\n(三)各單位領用之紀念品，應確實用於第（二）款所載用途，並詳實逐筆記載\r\n以備查。\r\n四、紀念品銷售規範：\r\n銷售方式如下：\r\n由本校授權廠商自覓通路銷售，或由本校自行於校內自有通路銷售。\r\n紀念品售價將參酌相關製作與管銷成本後訂定價格，授權廠商與本校均應\r\n依規定繳納營業稅。\r\n五、紀念品內部控管方式：\r\n(一)由本校買進之紀念品，依待請領及待售之用，分別建立內部帳務紀錄，\r\n根據購置、請領及銷售等相關憑證，按日逐筆登錄數量及金額。\r\n(二)紀念品銷售收入納入校務基金，專款專用支付相關設計製作費用並以\r\n有剩餘為原則，結餘經費得累積並延至次一年度繼續使用。\r\n(三)建立盤存控管紀錄：定期實地盤存核對，並作成盤存紀錄送請主管核閱，\r\n如因疏失而招致遺失或損毀，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r\n(四)視各單位領用狀況與庫存空間，得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一\r\n項「不同需求條件」之規定，以分別辦理採購。\r\n六、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r\n法」辦理。\r\n七、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7232218247168&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紀念品領用暨銷售收支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GMBA)學位學程經費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GMBA)學位學程經費收支管理要點</div>\r\n</div>","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GMBA)學位學程經費收支管理要點\r\n113年6月14日本校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r\n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通過\r\n一、本校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GMBA)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訂定本要點。\r\n二、本學程收取之學雜費基數及學分費列入本校學雜費收入，學雜費基數85%由學校統籌運用，15%由管理學院統籌運用，學分費全數供本學程師生使用並以自給自足為原則。\r\n三、本學程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編列收支預算表，經院長同意後，會簽人事室及主計室審核並經教務長核定後辦理。\r\n四、本學程之教師授課可依個人教學規劃選擇支領授課鐘點費或採計授課時數，支領授課鐘點費者依本要點第五點辦理，以本學程經費或教育部等其他補助款支應，其授課時數不納入採計；不支領授課鐘點費者，採計授課時數。\r\n五、本學程經費收支預算表編列原則：\r\n(一)主任工作費：本學程主任若由系所主管以外之專任教師擔任，其工作費由本學程經費支付，並以不超過系所主管加給為準。\r\n(二)授課鐘點費(含講義編撰費)：依照「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教授級日間授課鐘點費之3倍為上限。\r\n(三)助理薪資：由本學程經費支付。\r\n(四)論文指導及學位考試相關費用：依學校一般研究生支付標準計算。\r\n(五)助教費及學生工讀金依課程需要核實編列。\r\n(六)學生書卷獎獎學金：依據「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酌予頒給獎學金，由本學程經費支付。\r\n(七)學期成果發表相關費用：由本學程經費支付。\r\n(八)海外研習補助費：學生至海外參訪由本學程經費酌予補助來回經濟艙機票費，歐美地區以4萬元為上限、亞洲地區以2萬元為上限。\r\n(九)其他特殊相關費用則另案簽。\r\n六、本學程經費結餘款運用原則：\r\n(一)年度結餘款由本學程繼續使用，以支援相關教學、研究經費。\r\n(二)支援教師及本學程學生參與院、系所國際學術合作、國內外研習考察、進修經專案簽准者。\r\n(三)與學院或本學程發展相關經費經專案簽准者。\r\n(四)支援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或約聘教師之薪資。\r\n(五)支援本學程教學之軟硬體費用、網路使用等相關費用。\r\n(六)支援約用人員薪資及協辦工作人員酬勞。\r\n(七)其他與學院或本學程業務相關費用。\r\n七、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n八、本要點經本校教務會議及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268123212626006016&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管理學院企業管理碩士(GMBA)學位學程經費收支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學士後電子與光子學士學位學程經費收支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08-29","detailConte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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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高等教育開放資源研究中心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div>\r\n</div>","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高等教育開放資源研究中心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r\n111年3月2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0學年度第3次會議通過\r\n113年7月2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r\n一、本要點依「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r\n二、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高等教育開放資源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致力於利用線上學習推動開放教育及數位學習內容的共享與深化應用，得依業務性質對外界提供教學平台、教育訓練、課程製作及研究合作等各項相關服務，經由以上各項服務所獲得之收入(以下簡稱自籌收入)的管理及運用應依本要點辦理。\r\n三、本中心得依據第二條所述各類對外服務之特性及提供服務之對象，視個案性質訂定收費標準，所得自籌收入應納入校務基金，其帳務處理及經費收支由主計室及出納組協辦之。\r\n四、經由本中心依照產學合作計畫形式為外界提供研究及設計等服務所獲得之收入，於產學合作計畫執行結案後，除委辦單位要求將結餘款繳回者外，其他結餘款之百分之二十由學校統籌運用，另百分之八十歸入本中心自籌收入專帳循環使用，其餘未盡事宜，依照「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辦理。\r\n五、除前項產學合作計畫所獲得之收入外，其他本中心自籌收入應提撥百分之十為學校行政管理費。另自籌收入中屬於合作單位委由本中心代轉權益金、課程經營相關費用等屬代轉支出款項，得不計入前述應提撥學校行政管理費計算基準。\r\n六、本中心自籌收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支用於下列用途：\r\n(一)教學平台開發、維護及經營等相關費用。\r\n(二)數位課程設計及製作等相關費用。\r\n(三)數位課程教師及助教費用。\r\n(四)與合作單位約定之合作回饋金。\r\n(五)與校外單位合作之計畫及工作支出。\r\n(六)本中心工作人員薪津及酬勞。\r\n(七)因需要或應邀前往國外開會、參訪、訓練、研究等等之差旅費，出國差旅費之申請程序依相關規定辦理。\r\n(八)辦理研討會、成果展覽、學術演講之相關支出。\r\n(九)本中心工作人員進修相關費用。\r\n(十)其他與本中心業務發展相關之費用。\r\n七、本中心利用數位課程教學服務獲得收入後，得提撥收入之部分作為課程教師回饋金。課程教師為本校專任教師及兼任教師之課程，以提撥課程教學服務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做為課程教師回饋金為原則。課程教師為校外教師之課程，如有約定課程教師回饋金者，從其約定，如無約定者，亦以提撥該課程教學服務收入的百分之十五做為課程教師回饋金為原則。如有特殊狀況，得依行政程序專案簽准。\r\n八、本中心以自籌收入支付工作人員薪津及酬勞之規範如下:\r\n(一)支付薪津及酬勞總額以不超過本中心自籌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為原則。超過前述原則時，得依行政程序專案簽請校長核准。\r\n(二)本中心支應辦理自籌收入業務有績效之行政人員工作酬勞，依「國立 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及「國立陽明交通大學自籌收入業務工作酬勞支給要點」辦理。\r\n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及「國立陽明交通大學校務基金自籌收入收支管理辦法」辦理。\r\n十、本要點經高等教育開放資源研究中心訂定，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158237114849038336&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高等教育開放資源研究中心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subjec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飲水思源同行致遠喜馬拉雅計畫管理要點","dataClassName":null,"pubUnitName":"主計室第一組","posterDate":null,"updateDate":"113-10-11","detailContent":"<div class=\"ed_model01 clearfix\">\r\n<div class=\"ed_txt\">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飲水思源同行致遠喜馬拉雅計畫管理要點</div>\r\n</div>","summary":"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飲水思源同行致遠喜馬拉雅計畫管理要點\r\n111年10月1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r\n一、目的\r\n(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飲水思源同行致遠喜馬拉雅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由財團法人交大思源基金會(以下簡稱思源基金會)、財團法人臺南市致遠基金會(以下簡稱致遠基金會)、國立交通大學校友總會發起(以下簡稱交大校友總會)，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共同合作，本計畫經費來源以募款或與企業產學合作為主，專款專用，計畫資源循環使用。\r\n(二)本計畫旨在協助本校所屬學院或研究中心，成為世界第一。協助本校創造獨角獸之新創公司。5至10年研發有成，期望本校教授獲得諾貝爾獎，進而成為偉大大學，為世界之光。本計畫以推動本校達到世界第一為策略目標，訂定本計畫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r\n(三)本計畫於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內，以服務平台方式運作，由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產學運籌中心與社會責任推展辦公室協同辦理本計畫之產學合作案與捐贈案，以下簡稱本平台。\r\n二、計畫資源\r\n(一)募款所得之現金、股權或其他有形或無形資產。\r\n(二)與企業合作之產學合作計畫收入。\r\n(三)由本計畫協助衍生所得之現金、股權或其他有形或無形資產。\r\n三、推動組織\r\n(一)本計畫由本校、思源基金會、致遠基金會與交大校友總會合組「陽明交大喜馬拉雅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r\n(二)執委會由7至9人組成，本校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研發長、產學運籌中心主任及社會責任推展辦公室執行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經思源基金會、致遠基金會、交大校友總會推薦，由校長聘任，委員一任2年，得連任之。\r\n(三)執委會下設投資諮詢會議，置顧問3至5人，由顧問互相推選會議主席1人，負責提供執委會新創公司相關投資建議，任期同執委會委員。\r\n(四)執委會由本校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主任委員。\r\n(五)由校長指派計畫主持人。\r\n(六)由產學運籌中心聘任專業人員辦理本計畫相關業務。\r\n四、募款經費執行流程及使用項目\r\n(一)經費執行流程：由本平台提出經費執行規劃案，送執委會決議後執行，其中關於補助研究計畫案或補助專利、商標及其他有形無形智慧權益申請及維護案，應提交研發處立案備查；如屬投資案應提送本校投資管理小組討論後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r\n(二)經費使用項目：\r\n1.補助指定專案研究計畫案。\r\n2.補助專利、商標及其他有形無形智慧權益申請及維護案。\r\n3.提供教授講座獎金。\r\n4.提供學生獎學金。\r\n5.投資有利於本校發展之新創事業。\r\n五、計畫資源循環使用\r\n(一)本計畫募款及股權等衍生所得資產(股息或股權處分後所得金額)，依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應提撥總額5%作為本校行政管理費，其餘歸本計畫專戶循環使用。\r\n(二)本計畫募款所得經費經執委會同意用於補助指定專案研發計畫者，除依本校「受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規定募款總額5%作為本校行政管理費外，另提撥總額15%作為本計畫相關行政人事等支出使用。\r\n(三)本計畫之產學合作案依本校「產學合作收入收支管理要點」納入管理，提撥計畫經費總額20%作為本校行政管理費，其中5%歸本計畫產學合作專戶使用。\r\n(四)本計畫輔導或補助之申請專利案，或其他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收益，依本校「研發成果與技術移轉管理辦法」，保留本校分配權益，由發明團隊所應分配比例中，以提撥技術移轉收益總額20%為原則，或另行簽署書面契約約定之，作為本計畫相關業務推廣使用。\r\n(五)本計畫所輔導之新創公司應提供股權回饋本計畫，回饋股權比例另行簽署書面契約約定之。\r\n六、績效管理\r\n(一)執委會定期召開會議。\r\n(二)除本校另有規定外，本平台每年提供執行成效相關資料予思源基金會、致遠基金會、交大校友總會、研發處，並向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報告。\r\n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政府法令規定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r\n八、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liaisonper":null,"liaisontel":null,"liaisonfax":null,"liaisonemail":null,"docs":[{"fileurl":"https://acc.nycu.edu.tw/acc/ch/app/data/doc?module=nycu0014&detailNo=1299189991246663680&type=s","pdffileurl":"","odffileurl":"","expFile":"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飲水思源同行致遠喜馬拉雅計畫管理要點"}],"images":[],"videos":[],"audios":[],"resour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