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02
發布單位:主計室第一組
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自112.1.1生效)
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
中華民國
1 11 年 11 月 16 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
第 1 110103598 號函修正,並自 1 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單位:美元
項
目 數
額 備
註
月支生活費
日支數
額 級距
月支生
活費
一、出國期間
依曆計算,以下同 在 十五 日以 下部分 ,每日按「國
外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第 七 點第 一 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
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 以下
簡稱日支數額表 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
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一折、 三 折、 八 折支給。
二、出國期間
逾十五日 部分,參照日支數額表 所列 城市 之日支數
額 ,按 左表分 級 補助 第十六 日至第三十日,每日按左表數額
二十分之一支給,第三十一日起,每月按左表數額支給;其未
滿整月之畸零日數,每日按左表數額三十分之一支給。但有供
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三折、
四折、九折支給。
三、前二點所
定 供宿,包括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在搭乘之交
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在內。
四、出國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不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第十五點、第十六點及第十七點所定之行政費 報名費及註冊
費除外 、禮品交際及雜費。
410
以上 1,
7 00
370
409 1,
6 00
330
369 1,
5 00
290
329 1,400
250
289 1,300
210
249 1,200
170
209 1,100
169
以下 1,000
出國手續費及往返
機票費
檢據
覈 實報支
一、出國手續費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三點規定報支。
二、出國、返國一律搭乘經濟
標準 座 艙 位。
每學年學雜費
(
含報名費、註冊
費、訪問學人費、
實驗費 、 必要之會
費 及 設施使用費)
由各機關依核准
之計畫檢據覈實
報支
每學年觀摩實習及
交通費
由各機關依核准
之計畫 覈 實 報 支
一、交通費檢據
覈 實報支。
二、生活費依日支數額表報支。但應按實際日數核算扣除原支之月支生活費,不得重複支領。
綜合補助費
180
一、發給內涵包括補助書籍費、綜合保險費、健康保險費、內陸交
通費 含租車費 、論文寫作等費用 。
二、按月計發,未滿整月之畸零日數,在十五日以內者,按半個月
發給,逾十五日者,按一個月發給。
三、
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具領。
附記:
一、 中央各機關 含事業機構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按本表規定報支。但各主管機關得
在本表規定數額範圍內視經費狀況自行核酌支給。
二、 各級地方政府 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之補助, 準用本表規定 報支 。
三、 本表修正 生效 後,出國期間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國期間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國期
間適用新規定,但 於新規定出國期間適用 新規定 之 補助總額低於 適用 舊規定者,得適用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