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2-10-02
發布單位:主計室第一組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中華民國
1 11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
1110104008 號函修 正
一、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
構 、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 支給
出席費及稿費之 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學校邀請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
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前項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由各機關學校
依會議召開之性質,本於權責自行認定。
三、各機關學校邀請之學者專家,其本人未能出席,而委由他人代
理,經徵得邀請機關學校同意,代理出席者得 支領出席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一)由本機關學校人員
含任務編組 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
席會議。
(二)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三)因故未能成會。
(四)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五)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計畫之
相關會議。
(六)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
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五、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新臺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由各機
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繁簡程度支給。
六、依第
二點規定邀請之學者專家, 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
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
費。
七、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
編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時,得依附表所定支給稿費: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
人核准,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但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方式辦理者,得不受附表所定基準之限
制。
(二)為發行刊物,邀請本機關學校以編譯為職掌以外人員辦理或
公開徵求稿件,經刊登者;未經刊登者,僅得支給審查費,
不得支給其他項目之稿費。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一)各機關學校人員處理與本機關學校業務(包括辦理補助計
畫、委辦計畫及受補助計畫)有關文件資料(包括召開會議之
資料)之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
(二)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機關學校召開會議之資料。
(三)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
文等資料。
(四)本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含受補助計畫辦
理之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查等工作。
九、國營事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各級地方政府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訂定相關規定;其未
訂定者,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基準數額表
項目
項目
基準
基準
說
說 明明
撰稿
撰稿
一般稿件:
一般稿件:中文中文
1
1,100,100元至元至1,1,600600元元//每千字每千字
一般稿件或特
一般稿件或特別稿件由各機別稿件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關學校本於權責自行認定。責自行認定。
特別
特別
稿件
稿件
中文
中文
1,600
1,600元元至至33,,000000元元//每千字每千字
或
或22,000,000元至元至66,400,400元元//每件每件
外文
外文
2,000
2,000元至元至3,7503,750元元//每千字每千字
或
或33,000,000元至元至88,000,000元元//每件每件
校對
校對
撰稿費之
撰稿費之5%5%至至10%10%
審查
審查
中文
中文
300
300元至元至380380元元//每千字每千字
或
或11,220,220元至元至11,830,830元元//每件每件
外文
外文
380
380元元//每千字每千字
或
或1,8301,830元元//每件每件
附則
附則
1. 譯稿、潤稿、整冊書籍濃縮、編稿、圖片使用、圖片版權、譯稿、潤稿、整冊書籍濃縮、編稿、圖片使用、圖片版權、設計完稿,以及審查設計完稿,以及審查--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各機關圖片、海報、宣傳摺頁等:由各機關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或本於權責自訂基準辦理。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或本於權責自訂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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