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113-03-27
發布單位:主計室第一組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給與要點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 給與要點
111年10月11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1學年度第1次會議通過
本要點第4點所附給與標準表113年3月18日本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112學年度第3次會議備查
一、國立陽明交通大學(下稱本校)為因應校務發展需要,依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收入支應人事費原則,訂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給與要點(下稱本要點)。
二、本校各單位為配合校務推動或提升學術研究水準,聘請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實際負有領導指揮監督及推展業務職責者,得於自籌收入項下支給主管職務工作費。
三、有自籌收入經費來源之單位因業務需要聘請功能性主管者,得以專案簽奉校長核定後支給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其經費來源應為該單位自籌收入經費,並定期續聘檢討。
四、本校參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公立各級學校校長及教師兼任主管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表,訂定本校教師及研究人員兼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給與標準如附表(下稱本給與標準表)。但有特殊需要另支不同給與標準者,應敘明理由並經校長核定,則不在此限。
本給與標準表將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滾動修正,並提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
五、擔任本校編制內主管職務者,應優先支領主管職務加給。
本校教師或研究人員兼任數個編制內主管職務或功能性主管職務者,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擇一支領。但如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高於主管職務加給者,得補發其差額。
六、本要點通過前業依國立交通大學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酬勞支給標準表或專案簽准核發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者,得持續核發至該次聘期結束。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教師及研究人員兼任功能性主管職務工作費
給與標準表
主管類別
支給標準
月支主管職務工作費上限
本職職稱
職等
新臺幣元
一級功能性主管、各學院功能性系、所長、學位學程主管
相當簡任11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11
19,130
一級功能性副主管、各學院功能性系、所、學位學程副主管
相當簡任10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10
13,110
二級功能性主管、各級功能性組長
相當薦任8職等或薦任7職等主管職務加給
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
8
7,520
其他等級教師(研究人員)
7
5,750
註:本表修正後自113年1月起適用,本表給與數額將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滾動修正。